乳蹄
今早立院邀请立法院秘书长周万来
就‘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
国会行使职权之困境与未来”进行专题报告
,并备质询
黄国昌于质询时延续他上周的论调
在国会公然说谎的行政官员课予处罚在绿色大法官眼中竟然是违宪,令人匪夷所思。对公然
说谎的官员呵护备至,对国会要行使的调查权处处刁难。
宪法法庭对于条公务员若虚伪陈述,仍属政治责任、无涉法律责任,若课以刑事责任就违宪
我们进一步来看宪法法庭是如何说明的
“藐视国会行为”就一般理解,应指被质询人的行为具有轻蔑、无视或不尊重立法院的负面
意涵。立法委员质询与行政首长答询属于政治行为,所涉内容亦属于政治评价问题,最终均
须向民意负责。
质询、答询皆为政治行为,要负责的对象是民意,无涉法律责任。虚伪陈述衍生争议属政治
性争议,应受民主问责,最严重可“去职”
藐视国会罪将官员的虚伪陈述当作犯罪行为,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已将政治行为与政
治责任变成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这并非适当且必要手段,也不符合刑罚最后手段性的要求
,因此判定违宪。
不少蓝白粉不满地表示
立院只是移送官员至法院
最终判定是否说谎的是法官
哪里侵权?哪里不遵守权力分立
没错,立院确实只是“移送”
但是这个“移送”怎么来的
以黄国昌为首的人几乎都避而不谈
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透过院会举手表决,嗯?
立法委员质询与行政首长答询属于政治行为,所涉内容亦属于政治评价问题,虚伪陈述衍生
争议属政治性争议,应受民意问责
你官员明确说谎,自然会受到舆论抨击
最严重就是去职
现在宪法法庭认为
立院将政治行为产生的争议
要透过刑法去处罚
然后虚伪陈述判断的标准ㄧ院会表决?
你说明明就是交由法院判决!
谁来移送?立院。
怎么决定要移送?院会表决。
立委诸公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吗?
有客观事证来对照官员是否说谎吗?
大法官不认同立院有这样的权力、专业
等于大法官就是绿色、就是支持官员说谎?
有没有人可以来帮我这法盲释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