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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ney (做想做的事)
2024-10-26 09:41:01宪法法庭:藐视国会罪违宪 立法目的难谓正当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5日电)宪法法庭今天判决,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听证会举行”部
分,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经立法院院会决议,最
重罚锾10万元等规定,违宪失效。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相关条文,6月26日生效。其中第九章之一“听证
会之举行”多项规定遭疑违宪,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
释宪。
争议重点在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9条规范听证会举行部分,应邀出席人员无正当理由缺
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得经立法院会决议,最高处新台币10万元罚
锾;出席听证会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
20万元罚锾。
因相关立法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牴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以及逾越宪法第67条第2项所定
政府人员到会备询义务范围,宪法法庭今天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59条之5第2、3、4、5、6、7项规定。
其中第2、3项规定,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
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1万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
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4、5项规定,出席听证会的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
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
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第6、7项规定,出席听证会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
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
送达的次日起2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指出,立法院为利于各种委员会审查立法院院会交付的议案,明
定委员会得依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举行公听会与听证会,于其所定程序与内容未逾越立法
院宪法职权与宪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属国会自律的范畴,不生牴触宪法问题。
因此,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职权行使法相关规定,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开会,并邀请行政院
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人员到会备询者,这些人员有到会备询,并就询问事项为适当说明
的义务。
但是,他们也有可以拒绝答复或提供资讯的正当事由,包括基于维护宪法权力分立制度、第
三人基本权及国家安全与福祉等宪法上极重要公益,以及依法和依契约被询问人有保密义务
者,仍得拒绝答复或揭露相关资讯。
杨皓清表示,政府人员须应邀出席立法院各种委员会,并为说明或陈述意见,是基于责任政
治下,行政院须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法要求,乃属政治责任的一环,他们备询与说明义务非属
法律义务与责任,因此立法院不得以科处罚锾或刑罚等方式,对政府人员施以法律制裁,以
此方式迫使他们履行到委员会备询的义务。
因此,政府人员于听证会所为证言或陈述,于涉及事实时,虽然应如实说明,但是就发言内
容所负责任,仍属于政治责任,无涉法律责任。(编辑:吴协昌)1131025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1025033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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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法官:政府人员有到会备询义务,但没有“讲实话”的义务
“宪法法庭进一步指出,行政首长的备询与答询,或行政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到会说明, 均
属宪法义务,其义务不履行所引发的是政治责任问题,而非法律责任。”
我就问在你犬法官学的“金字塔形法位阶”里,宪法的下一层是“政治”吗?为什么针对违
反宪法义务的行为律定法律责任叫违宪,搞笑腻
而且我事务官又不选举,到底有三小政治责任可以负?掯
#还有人事同意权审查,犬法官居然认为“立法院只能赞成或是反对,但不能要求被提名人提
交资料或保证说实话”,那立法院到底要审查三小朋友?妈的败坏国家宪政民主法治就是这
些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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