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宪法法庭:立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权 违反宪

楼主: chyx741021 (科科科吉拉)   2024-10-25 17:14:31
1.新闻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42072
https://bit.ly/3BUzxiW
2.新闻来源︰
自由时报
3.完整新闻标题
宪法法庭:立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权
违反宪法忠诚义务
4.完整新闻内容︰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宪法法庭审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争议法案,宪法法庭今宣示判决
,其中,针对人事同意权行使方面,宪法法庭判决,规定被提名人于列席说明或答询前应当
场具结、违者罚锾2万至20万元,违宪。
宪法法庭强调,立法院院会尚不得因委员会不予审查,就不行使其人事同意权,否则即属违
反宪法忠诚义务,为宪法所不许。
法条对于被提名人裁处罚锾的规定,宪法法庭认为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权的权限,逾越立法
院宪法职权范围,因此亦属违宪,即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之1第3项、第30条第3项、第30条之1第1项及第2项规定,被提名人
于列席说明、答询前应当场具结,书面答复时则应具结文,结文记载将据实答复,绝无匿饰
增减,亦无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若拒绝具结,或隐匿、提供虚伪资料,委员会应不
予审查并报告院会,经院会决议可处2万至20万元罚锾。
此部分立法是就立院行使总统、行政院提名的人事同意权的审查程序,课予被提名人应具结
等义务,被若拒绝答复问题、提出相关资料、提出结文或具结者,委员会应不予审查并报告
院会等。
宪法法庭今判决指出,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前,应当场具结,并于结文内记载当据实答
复,绝无匿饰增减,宪法法庭认为,对于被提名人课予真实性具结义务的规定,逾越立法院
人事同意权的权限,逾越立法院的宪法职权范围,当属违宪;因拒绝结文等而处以罚锾,亦
属违宪。
行政院等声请人主张,立职法这些规定,不仅影响总统依据宪法享有的司法院、考试院、监
察院及审计长的人事提名权,以及总统、行政院长的人事提名权的有效行使,也足可牵制相
关宪法机关、特定行政机关或职务的适时组成及有效运作,应属违宪,诉请释宪。
5.附注、心得、想法︰
这篇提到立法院会不能因为委员会不予审查,就不行使人事同意权
这样蓝白接下来就算要杯葛大法官人事,
是不是也不能挡在委员会里摆烂,必须进院会表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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