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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昱获释关键 法官认定台盐绿能是独立法人、不适用证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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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辛启松/台南报导)台盐公司前董事长陈启昱被控图利特定厂商,掏空子公司台盐
绿能近3亿元。台南地检署对陈启昱等5人依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等罪声押,却遭
法院以台盐绿能是“独立法人”,不适用《证交法》驳回,检方将提抗告。法界人士认为
,检方采实质认定,台盐绿能是台盐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具有实质的从属关系,再加上
陈启昱担任董事长任内,破天荒开放4间民股入股台盐绿能的事实明确,才敢质疑法官认
事用法违误。
台南地检署侦办前台盐董座陈启昱等人掏空台盐绿能案,检方声押陈启昱、前总经理苏坤
煌、前副总经理郭政玮,鸿晖国际负责人苏俊仁、晁旸开发负责人戴妤倩,台南地院法官
以检方适用法条不适为由驳回,5人无保请回。南检今(24日)也以法官裁定认适用法均
有违误,将依法提起抗告。
法界人士表示,检院对于陈启昱等人的犯罪行为触犯背信罪应该没有争议,但对于台盐及
台盐绿能是“独立法人”或“有价证券公司”,法条应该使用《刑法》背信罪或《证劵交
易法》违背其职务行为的特别背信罪,双方有不同见解。
法界人士从适用法条差异分析,《刑法》342条背信罪的最高罚责是有期徒刑5年,但《证
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的特别背信罪嫌,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
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后者比前者的罚责重,检方才会采用《证券交易法》。
法界人士表示,“台盐绿能股份有限公司”是“台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台盐
绿能的所有董事都是台盐实业干部兼任,双方有隶属关系,外界常称台盐绿能是台盐的子
公司,再加上前台盐董座陈启昱曾引进民股,检方可能参酌现今实务界观点,认为台盐绿
能就是一家非公开股份的企业。
但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认为台盐实业及台盐绿能都是独立法人,不是《证券交易法》定义
的“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检方声请羁押书的犯罪事实,与检方提出的《证券交易法》
第17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法条不符,检方也没有具体说明及指出5名被告不合哪些营业
常规及要件,才会裁定陈启昱等5人无保请回。
另外,法界人士认为,前台盐董座陈启昱是官股派任董事,应该属于广义的公务员,是否
适用《贪污治罪条例》,也是值得讨论的观察点。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意思是 有违法 但法条用错这样吗?
这到底是检察官的问题 还是法官的问题
反正结果就是没羁押 不能破坏皇城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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