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治罪条例
第 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一、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者。
二、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三、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购办公用器材、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违禁物品或漏税物品者。
五、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抑留不发职务上应发之财物者。
二、募集款项或征用土地、财物,从中舞弊者。
三、窃取或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财物者。
四、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
、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五、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
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
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15 条
明知因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所得之财物,故为收受、搬运、隐匿、寄藏或故买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来说,违反 贪污治罪条例 就应该叫贪污犯了
不过卡提诺法学院的认定不一样
卡提诺法学院中,就算图利也不算是贪污,
罪很轻, 根本就不是什么重罪
那么 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 在卡提诺法学院中
算不算重罪呢? 算不算贪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