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越公司不服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扣押京华城土地
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法官受理 经过三天评议
今天晚上8时裁定: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简要裁定理由要旨:
本院合议庭审理后,认本案兴建中之办公大楼虽经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积奖励率20%,但本
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项所定“必要时”得扣押第三人财产之要件,原裁定
未详予说明,尚有违误。
又纵依检察官声请意旨认本案柯姓犯罪嫌疑人、彭姓犯罪嫌疑人有为京华城公司实行图利
违法行为,然京华城公司与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属于刑法第38条之1第2项
第3款所称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适说明其认定之理由及依据,亦有违误。
综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为有理由,故将原裁定关于此部分撤销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