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https://i.imgur.com/TlbdxkE.jpeg
羁押被告
侦查中:可押2个月
审判中:可押3个月
可延长羁押
侦查中:可延一次。每次2个月
审判中:一、二审各可延三次,三审可延一次。每次2个月
最多可羁押时间
侦查中:(2+2),共4个月
审判中:(3+2+2+2)+(3+2+2+2)+(3+2),共23个月
总计27个月
——————但以上只是原则——————
例外一: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后段规定
如果是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不适用上面说的“审判中”羁押期间限制
例如收贿罪最重本刑是无期徒刑
则“审判中”羁押期间规定要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2项
https://i.imgur.com/zzSP6vU.jpeg
一、二审各可延六次,三审可延一次。每次一样2个月
所以“审判中”会变成
(3+2*6)+(3+2*6)+(3+2),共35个月
例外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规定
案件经发回者,其延长羁押期间之次数,应更新计算。
通常是三审法院才会发回
也就是说如果发回二审
那二审就可以重新再一次羁押
羁押期间也重新照上面规定的走
发回越多次
羁押也可以一直重新起算
理论上可以一直押下去
押到案件确定为止
不过例外的例外
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3项有规定
审判中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五年
也就是说即使一直没完没了的发回
“审判中”累计最多只能押五年
—————————————————————-
总结
在一个案件之下
最惨最惨的情况
侦查加上审判的羁押期间就是五年四个月
当然如果有另外的案子
就另当别论
那就是再开新局继续玩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