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gotigo5566 (铁剑5566)》之铭言:
: 大法官给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制度设计基本上很奇怪吧。
: 大法官开宪法法庭,从头到尾就是行使司法权。
: 司法应该要独立。
: 结果提名是行政权的大头,同意的是立法院。
: 有没有一种可能,
: 大法官让司法院遴选,法官投票同意?
: 嘻嘻
要澄清的话,得先从“三权分立”看起
以台湾的模式来讲;
总统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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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
+ +
考试权 监察权
而这三权之间应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仅与总统存在上司、下属的关系,因此让立法院负
责附议司法院的大法官提名程序,理论上有其不妥之处
可是司法院宪法法庭解释宪法时,系向总统直接负责的
因此如果是完全的内部遴选兼外部推荐、总统同意(且不必经由其他机关追加确认),理
论上即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只是有无相当勇气执行,这是不同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