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tisa (oo)》之铭言:
: 西班牙、意大利、欧盟都不跟台湾坚定引渡条约
: 甚至根本没有要求台湾;结果中华民国居然主动要驱逐西班牙诈骗犯,真的笑死
: 中华民国真的非常擅长当小弟耶,什么利益都没有换到救助动帮人驱逐
: 就跟不是联合国会员却主动牵两公约、遵守一堆不需要遵守的规定一样
: 根本就是笨,没有策略;不是道德、不是负责
: 中华民国什么时候才能聪明一点,学会做决策
: 而不是自己烂到笑死
如今看来,还真是笑话一场
后来该被国际通缉的诈骗犯不知怎的,已经请律师发起“提审”声请,且获得驱逐、遣送
离境等作为不合法,应予释放的裁定。
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三年度行提字第一号裁定(案件相对人为内政部移
民署)
声请意旨:
(一)声请人为西班牙国籍之公民,于民国108年间入境我国,领有我国核发之外侨居留证
。声请人于113年10月13日至台北市专勤队接受调查后,相对人于同日即以声请人有入出
国及移民法(下称移民法)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之事由,命声请人必须于6天内(即113年10
月19日前)出国(下称另案处分)。声请人因认另案处分认事用法有违误,业已于法定期间
内提起诉愿,并声请停止另案处分之执行。
(二)相对人于113年10月17日收受声请人之停止执行另案处分之声请书后,于另案处分所
订限期出国之期限(即113年10月19日)未届至前,于113年10月17日当天通知声请人出席隔
日113年10月18日10时之强制(驱逐)出国(境)案件审查会临时会(下称系争会议)。惟声请
人因认时间过于仓促而无法准备,且于系争会议开会当日11时,本院亦已就另案处分停止
执行案件订有开庭期日,故于系争会议开会前,声请人已即时向相对人提出声请改期书。
惟相对人仍于原订时间举行系争会议,并决议声请人应强制驱逐出国,作成强制驱逐出国
处分(下称系争处分)。
(三)声请人于113年10月18日20时40分以后,遭相对人限制自由,直到113年10月18日23时
50分左右,声请人始与诉讼代理人(律师)联系,声请人表示其完全不知道被强制驱逐出
国之原因,亦未被告知可声请提审及委任律师,并被限制与员工跟律师联系。声请人于
113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传讯向其员工表示声请人在飞机上,将搭乘凌晨0时20分之飞机
离开。声请人目前的人身自由还受限制,据声请人告知诉讼代理人其遭相对人二位辖下行
政人员陪同在飞机上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语,声请人爰委请律师向本院声请提审。
理由要旨:
(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声请提审。法院审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应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据、原因及程序
为之。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应逮捕、拘禁者,应即裁定释放;认为应予逮捕、拘禁者,以
裁定驳回之,并将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机关。前项释放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提审法第1条第1项前段、第8条第1项、第9条第1项、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人确实受到相对人拘禁:
声请人为西班牙人,于113年10月18日受有系争处分。相对人虽陈称执行系争处分并未对
声请人使用戒具,故无逮捕、拘禁声请人,仅系执行系争处分之流程云云。惟查:相对人
于本院讯问时自陈:113年10月18日20时40分离开饭店后,就往桃园机场前进,到了桃园
机场后,我们有借用机场国境大队的办公室持续跟声请人沟通,过程中间一直跟声请人沟
通,有请通译跟声请人解释这几份文书的内容,声请人一直表示不了解,不愿意配合等语
。衡以声请人已向相对人表示不愿配合,惟相对人仍持续将声请人带离声请人之所在地,
并前往机场,且于机场时仍于机场办公室中持续以与声请人沟通方式,使声请人无从自由
活动,并于声请人搭机出境时,相对人亦派2名相对人之人员陪同声请人搭机,足认相对
人之执行方式已使声请人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构成拘禁声请人之事实,且声请人于搭机
后,其人身自由亦尚未能完全解除受有限制之疑虑,相对人主张并未拘禁声请人等情,已
不足采。
(三)系争处分作成之程序违误,相对人进行系争处分之执行程序亦有瑕疵,相对人以执行
系争处分为由限制声请人之人身自由,即属无据:
1、移民法第36条第4项规定:“移民署依规定强制驱逐外国人出国前,应给予当事人陈
述意见之机会;强制驱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之外国人出国前,并应召开审查会。
……”
2、外国人强制驱逐出国处理办法(下称系争办法)第8条规定:“移民署应以当事人理
解之语文制作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人之姓名
、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及在台湾地区住、居所。二、事实。三、
强制驱逐出国之依据及理由。四、不服处分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及受理机关。前项处分
书应送交受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人,并应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
在台指定之亲友或律师,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3、经查:
(1)系争会议于113年10月18日召开,惟开会通知系于113年10月17日送达声请人,已难认
声请人有充分时间为意见表示之准备,且声请人以同日另有停止执行案件之开庭为由,具
状声请改期后,相对人仍于声请人未到场陈述意见之情况下,即为声请人应强制驱逐出国
之决议,实已违移民法第36条第4项规定之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程序,相对人所为系
争会议之决议及作成系争处分之程序,实难认合法。
(2)再观以系争处分之文字记载为中文及英文并叙,惟未见有声请人国籍之西班牙文之记
载,衡以相对人亦称声请人一再表示不了解系争处分而不愿收受系争处分,是系争处分记
载之格式已有违系争办法第8条第1项之规定应以当事人理解之语文制作之法定格式要件,
相对人虽称有以通译对声请人告知系争处分之内容,惟因声请人已一再向相对人表示不了
解系争处分,故相对人借由通译告知声请人系争处分内容之方式,尚不足以取代上开规定
有关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书要式性之法定要件。另相对人虽陈称有让声请人以电话联系家人
及代理人,惟另称最后在沟通完毕后有再三跟声请人讲会让声请人打电话,只是希望西班
牙语通译人员在与声请人沟通时不要有其他人打断这个流程等语,足认相对人于声请人要
求进行电话联系时,并未即时同意声请人依系争办法第8条第2项之规定进行联系,难认相
对人有依系争办法第8条第2项之规定,合法进行系争处分之执行程序。
(四)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系争处分作成之程序违误,相对人进行系争处分之执行程序亦有
瑕疵,相对人以执行系争处分为由限制声请人之人身自由,即属无据,声请人之声请为有
理由,被拘禁人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应予释放。
承审法官:陈宣每法官
所以只想问一句,还有机会要飞机回航到桃园机场吗?
台湾的“天堂”,还真是...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