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扣打,我觉得该修的是刑57: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
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后之态度。
李茂生、黄致豪这群人拿着这十条当令箭,
特别是四、五、六的"品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
要求一定要针对这点做"鉴定",才算是"审酌一切情状";
这也就是我昨天质疑的重点,这个"鉴定"基本上是图利以李茂生为首的特定团队,
该团队既是鉴定规范的制定者,也是鉴定的人,
换言之,他们是制定了对自己有利的规定,来从中取利。
李茂生当然不敢回应,所以才会落跑的...
事实上我觉得这十条确实也该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