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京华城是否停工这件事
蒋市府拿出内政部民国66年、67年函释,建筑基地经法院假处分、假扣押,主管机关应不
予施工勘验,民国75年、100年函释增一项提醒,是否停止施工勘验,应视继续施工是否
会妨碍法院假处分或假扣押执行而定,因此市府10月7日特别发文院检询问,11日北院回
文请市府依职权卓处 。
再来看看这两个函释
(依文字内容搜寻是67和68年函释)
https://i.imgur.com/gisxrtk.jpeg
https://i.imgur.com/RXCLRhj.jpeg
提到的全部都是有关假处分、假扣押
可是北检是声请扣押京华城土地
北院也是同意扣押
但都不是假处分或是假扣押
那扣押跟假扣押有什么不同?
“扣押”是一个法律名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规定“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
得扣押之”。所以扣押显系法院或检察官因保全证物或得没收之物,不待权利者之承认取
得其占有而为之强制处分 。
“扣押”容易与“假扣押”混淆。
所谓“假扣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名词,与扣押显有区别。假扣押是法律为保障债权人之
正当利益,就金钱之请求或得易为金钱之请求,担心债务人有藏匿财产、脱产等行为,而
影响债权人日后之强制执行程序,故为保全对于债务人财产之强制执行,而暂时禁止债务
人处分其财产为目的之程序,所以规定须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始得为
之。
而假处分和假扣押都是民事诉讼的手段,与假扣押不同的就是,假扣押针对的是金钱,而
假处分是针对请求金钱给付以外的权利所为的保全程序。
既然如此,扣押和假扣押、假处分
完全是不同的东西
那这样北市府引用内政部关于民事诉讼的假扣押、假处分
来说明京华城土地被法院扣押而应该先不予勘验而非停工,甚至还依据内政部函释询问法
院
是不是搞错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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