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及任何人均不得于投票日从事罢免活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
体业者,于投票日(当天凌晨零时起)亦不得为任何支持或反对罢免宣传广告。
罢免案投票之同意或不同意票数及同意票数得票率,均涉及罢免案之通过或否决之法定门
槛,故投票日当天政府机关与政党及任何人,含罢免提议方或被罢免方在内,皆不得从事
与罢免活动有关之宣传活动,以避免触法。
投票所30公尺内外,不论是以直接或间接等妨害或扰乱投票顺畅之进行者,或是有妨害民
众自由行使其投票权等不法行为,诸如叫嚣、辱骂、监控、恐吓、施以不法腕力等,按其
情节轻重,应依刑法第142条、第147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等依法究
办。
除执行公务外,任何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或具摄影功能之器材进入投票所,但已关闭电源
之行动装置,不在此限。
投票人亦不得将罢免票携出投票所,或将罢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罢免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