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法第4条第1款第1目办理户籍登记中的出生登记资料内含性别登记。
同法第21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变更,应为变更。
再按照同法第46条当事人是变更登记申请人。
希望变更登记的人依据21条与46条请求性别变更。
到户政事务所会是,户政事务所会告诉你,内政部曾经提出函示表示要变更性别登记要缴交2分精神鉴定变性诊断跟摘除性器官的手术证明等等的证明书,所以没证明书你没办法变更登记,于是会申请否准。
希望变更登记的人就会去行政诉讼。
现在的问题在于户籍法没有法源依据授权内政部可以出这份函示,所以只要去打官司,通常会因为违反法律保留增加法无明文限制与有违比例原则,最后户政事务所必须准许同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