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逆转!朱亚虎发回更裁4小时“再遭羁押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0 06:38:00
※ 引述《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之铭言:
: 记者刘昌松、闵文昱/台北报导
: 台北地方法院于9日晚间处理京华城案的新进展,前鼎越开发董事长朱亚虎的羁押抗告
: 成功,晚间7点30分发回北院重开羁押庭。不过,北院9日晚间10点35分召开羁押庭,历
: 经1个多小时开庭,北院稍早再裁定朱亚虎羁押禁见。
目前暂时还没看到理由书或摘要
只是既然仍裁定应羁押,相信在理由方面,应该不可能会再用“在美国有生存能力”,而
需要转找其他证据来“自圆其说”了...
不过是否要说“翻车”之类的话,现阶段还言之过早
毕竟没人知道一审(裁)和更审(裁)的认定法官是否为同一人,而如果确定是不同人,
则应不存在中立性的问题。
无论如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中:
第一款的“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第二款的“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第三款的“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
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间、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文字游戏,确实给了法官心証空间,因此才会搞
成这种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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