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什么蓝白不终止废死两公约

楼主: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24-10-04 09:31:16
※ 引述《art1 (人,原来不是人)》之铭言:
: → CenaC: universeor 你可以回一篇文 好好解释两公 101.10.105.104 10/04 01:52
: → CenaC: 约哪里写有废除死刑啊 101.10.105.104 10/04 01:52
: 现在是变成台湾不算缔约国就等于两公约没有写明废除死刑了吗?XDDDDDDDDDDDD
: 但台湾还因为两公约订定了施行法耶
: 公约要求废除死刑,台湾订定施行法,CneaC:我看完了两公约了,没写废除死刑 XDDD
第 六 条 一 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
剥夺。
二 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
公约不牴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三 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公约缔约国公认本条不得认为授权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
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之任何义务。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 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得执行其刑。
六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我大概觉得你的中文不好
第六点的意思不是告诉你本公约"废除死刑"
否则第二点就不用写了 直接写废除死刑不是比较快?
照你逻辑 你会不会觉得订公约是白痴 前面写了这句
"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公约不牴触之法律,
不得科处死刑"
我国订立死刑条件完全符合第二点描述
后面的第六点 意思是他们是最终目标 但是并不是立即执行
看来我是不是要跟你家人说不要再出来丢脸了??
民进党教不好的 ChatGDP来教你阅读如何
这段文章的内容似乎是基于一份国际条约或公约,探讨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从文章
的语气和内容来看,该文件的立场并非直接要求立即废除死刑,但有明显的倾向于限制其
使用并最终废除死刑。以下是具体解读:
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这强调了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并且法律应该保障这一权利
,禁止不合理地剥夺生命。这句话表明对生命权的高度重视,暗示反对任意使用死刑。
死刑仅能对最严重的罪行执行:第二段表明,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
情节最重大的罪”,并且必须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这实际上是对死刑的应用做出了非常
严格的限制。
不得减免国家在防止和惩治残害人群罪方面的义务:这表明,即便在涉及种族灭绝等情况
下,国家也不能以此条文来回避惩治这类严重罪行的义务。
死刑受刑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的权利:这段强调,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请求特赦、
减刑或大赦,这进一步显示了对死刑的谨慎态度。
对未成年人及孕妇的保护:第五段指出,未满18岁者不得被判处死刑,对怀孕的妇女也不
得执行死刑。这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不可阻止废除死刑的进程:最后一句非常关键,它表明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来延缓或阻止
死刑的废除,这明确传达了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废除死刑。
总结:这篇文章表达了对生命权的高度重视,并对死刑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限制。
特别是最后一条,清楚指出了缔约国不能阻止或延迟废除死刑的进程。因此,这份文件虽
然没有直接表达立即废除死刑的立场,但可以视为是支持逐步废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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