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议会京华城报告出炉!建议移送监院调查 

楼主: rwhung (画一只鸡)   2024-09-30 16: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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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闻云
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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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京华城报告出炉!建议移送监院调查 决策首长是否涉及违法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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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议会日前成立3个专案小组调查前台北市长柯文哲任内“三大案(北士科、京华城
、台智光)”,其中以导致柯文哲被羁押禁见的京华城案最受外界关注。议会京华城专案
调查小组30日拍板调查报告结论与建议,分为5大结论与8大建议,其中建议移送监察院调
查决策首长是否有涉及违法滥权之个人责任,并建议重新调查“106 年监察院关于容积率
审核意见”是否合宜。
台北市议会京华城专案调查小组30日上午召开最后一次会议,讨论调查报告结论与建议;
召集人国民党台北市议员游淑慧与小组成员国民党曾献莹,民进党许淑华、赵怡翔、洪健
益及社民党苗博雅于会后一同召开转述记者会。
游淑慧开场先表示,此案复杂性且长达好几年,专案调查小组花了许多时间从事阅卷、取
证作业,今天主要报告是结论跟建议部分,并做出了5大结论、8大建议;另外,此次破天
荒创设“不同意见书”,由陈宥丞撰写,过去调查小组报告没有此特例,但考量此案敏感
与复杂度,可能很难达到共识决,因此尊重陈宥丞提出的不同意见书。
【五大结论】
(一) 本案京华城原诉求“允建12万284.39平方公尺”于106年时早已为都发局及都委会
认定为一次性保障,且于当时修正之细部计画公告确认,后经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相关
情事都发局于109年2月曾于签呈中明确告知市长。然市长明知京华城案正处于行政争讼程
序,仍做成与市府诉讼策略相反之个案交办与指示,不顾行政诉讼仍在进行、亦不顾都发
局反对意见及都委会曾经决议,迳行裁示都发局再次协助提案交由都委会研议,衍生本案
后续争端。于法院判决市府胜诉后,都委会委员认为不需给予京华城任何补偿,市府仍配
合京华城自创法无依据之个案容积奖励,前无古人、量身打造,为招致特权争议之根源。
(二) 都发局为主管机关,都委会为审议机关,本应以专业、公正、客观之立场,为市
民守护容积公共财。然柯文哲市长于议员座谈会期间,直接指派都发局、都委会主席彭振
声副市长,担任京华城案 PM,为京华城研议容积奖励,又担任审议角色。不只球员兼裁
判,甚至是裁判兼任京华城总教练。致使都委会府外委员反对意见遭忽视,府内委员集体
噤声。都发局、都委会丧失客观性,进而伤害都市计画之公正性,破坏制度显非可取。
(三) 京华城并非亟待都市更新之老旧建物,却自创“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
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容积奖励,取得高达18,463.2平方公尺(约5,585坪)之容积
楼地板面积。如加计免计容积部分,则可增加之楼地板面积合计恐高达约 10,265坪。如
以每坪市价200万,租金每坪每月3500元计,京华城因容积奖励所增加之获利恐高达 200
亿。惟京华城所负担之公益性对价,仅为认养复盛公园、修整 1000平方公尺道路、设置
充电车位等,负担与奖励显不相当,本案严重违反公益性、对价性。
(四) 京华城改建并非“都市更新案”,不适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且京华城
亦不愿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明定之条件申请容积奖励。市府迳以“
准用都更”增加容积奖励,不仅史无前例,且有适法性疑义:京华城称依都市计画法第24
条申请容积奖励。然细译都市计画法第 24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
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
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定办理。”并未明定容积奖励要
件。若欲给予个案容积奖励,应遵循既有法定容积奖励规定。京华城非老旧建物,改建并
非“都市更新案”,不适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0条至第13条之都更容积奖励,
且申请人不愿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明定之“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
励规定”申请容积奖励。申言之,京华城客观上不符合都更奖励要件,主观上亦不愿申请
法有明文之其他容积奖励,市府不应浮滥给予容积奖励。另查多位都委会委员皆曾表明无
从确认申请案容积奖励之适法性,如黄台生、曾光宗等委员曾于调查小组会议中强调都委
会并无创设容积奖励权限。法务局亦曾表明类似看法。然握有细部都市计画最终核定权之
市府,并未善尽把关适法性之责任。守法等待都更的市民盼不到放宽容积奖励;不合法定
条件的财团新建案,却可获得市府量身打造高额容奖,市府遗忘为市民守护容积公共财之
职责,令人遗憾。
(五) 综上所述,市长以指定都发局、都委会主席受理京华城陈情案之手法,破坏都发
局及都委会之客观公正性。而后签准由都委会为私人陈情案研议容积奖励方案,再由都委
会球员兼裁判,于市长指定之京华城案负责人彭振声主持之都委会,通过自行研议之自创
容积奖励案。最后由早已交办陈情案之府级长官核定公告细部都市计画生效。回顾京华城
容积奖励案历程,堪称特权特快车。至此,京华城本于行政法庭被驳回之诉求(允建楼地
板面积),却仍能取得与胜诉判决相类似之容积奖励。简言之,法院关上了京华城争取容
积的大门,市府却为京华城开了一扇特权之窗。升斗小民的老屋,期盼都更望穿秋水;京
华城非老屋,市府却量身打造高额容积奖励,财团特权,莫此为甚。
【八大建议】
(一) 建议市府行政诉讼中之案件,首长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尊重司法诉讼之
进行,不宜于诉讼中进行干预或迳行交办处理。
(二) 容积奖励或都审案件,都发局和都委会本各司其职,都发局为案件适法性、合理
性担任把关人,都委会则为审议人;建议市府日后须明确提送都委会案件之流程标准,避
免再次如本案仅由民代陈情、长官交办,即可跳跃应有评估程序,迳送都委会研议或审议
,致使都委会委员承受过大的审查责任及把关风险。
(三) 内政部国土署日前曾表示:中央尊重地方政府所订定的基准容积跟容积奖励,但容
积属于公共财,希望将容积奖励优先运用在公益性,尽量避免为“单一个案、单一族群”
奖励。事实上,本市过去对于容积奖励均有明确的法源规定,包括都更、危老及高氯离子
改建,本案不属上述三项类别甚明,然京华城案仅以市府行政裁量权及都委会研议审议权
,即同意个案创设容积奖励项目,给予财团百亿庞大利益,此举是否过度扩张行政裁量权
及都委会权限?容积奖励涉及庞大公共利益,建议宜明确且有法源依据,不应仅以行政裁
量权或由都委会通过即创设项目,请市府一个月内呈送法制研议至议会。
(四) 本案目前已在司法侦办中,涉案层级及庞大利益为北市三十年之最,且未来可能
尚有复杂的容积追讨问题,请市府提早组成专案小组,研拟各种法律诉讼结果,及市府因
应作为。
(五) 另关于都委会研议与审议相关权责一事,于本案被混合滥用为个案财团服务,有
违都委会公正性;经本专案调查小组要求、北市都委会函文请示及内政部回文意旨,建议
日后都委会不应再协助私人投资开发个案进行研议,以维护都委会公平性。
(六) 本案检廉已着手进行侦办,本会无再次司法告发之必要,然请将历次会议逐字稿
请政风处协助转送检廉专案小组,以做为参考。本案亦建议移送监察院调查决策首长是否
有涉及违法滥权之个人责任,并建议重新调查“106 年监察院关于容积率审核意见”是否
合宜。
(七) 于本案调查索资阅卷过程发现,除于议会办理协调会及议员与市长座谈会外,业
者及相关人等曾多次亲至市府与市府官员会面关说,然相关陈情信件、交办处理及会面关
说,相关官员均未进行廉政登录,甚或仅以手谕便条交办,请政风处予以检讨,并以此为
案例检讨,落实尔后廉政登录或便笺交办制度。
(八) 本案引发外界对于容奖制度高度关注,亦引发市民对于一般都更困难,但财团却
易取容奖之相对不平感,建请市府应检讨研议基准容积或容积奖励如何真正由市民受益、
加速台北都更。
【不同意见书 陈宥丞议员】
一、 台北市政府依法接受人民及议员陈情,其转送程序本依法办理。本案于109年4月15
日柯市长就都发局上签建请研议案予以决行,之后即依法送都委会研议,其后专案小组与
都委会之研议过程,柯市长未曾有过任何指示与交代。
二、 都发局于109年10月27日上签至市长室,柯市长即按都发局签呈之建议予以决行并转
送公展,一切均依法办理。
三、 京华城之容积奖励审议过程,经过专家咨询会议、都委会专案小组会议依据专业意
见讨论进行,并于 109/10/12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时讨论有关“容积移转加计容积奖励,以
法定容积 1.5 倍为限”,且于110年7月1日第二次专案小组会议中,请申请单位检讨修正
后依照程序提委员会审议,后经都委会以共识决方式决议给予 20%之容积奖励,其间过
程柯市长均未参与。
四、 综上所言,基于专业审查、分层负责,柯市长均恪遵职守、依法办理,没有任何下
指导棋或试图影响过程与结果等情事,市府局处同仁也都表示,没有被指示或要求就个案
予以放宽,而此案已进入司法侦查,所有泛政治化之不实抹黑与指控,无异打击市府同仁
士气,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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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意见都有
蓝绿合作 白色对抗
国、民二党议员的结论和 陈宥丞的不同意见书 是相冲突的
蓝绿是认为柯市长明知京华城有问题却执意指示并交办
白则说 柯市长没有介入
就我柯黑的视角,京华城就是一件不用市府主动办理的案子
你柯市府 主动且积极办理就很奇怪
说柯市长从到到尾不知情,没有有过任何指示与交代就不合逻辑
不同意见书 听起来就像在说 4月1日才是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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