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不太懂为什么李文宗收押是因为贪污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4-09-29 13:35:47
啊,就共犯啊!
首先,依释字第109号,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
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
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KP与李文宗有犯意联络,由KP向威京小沈要求期约贿赂,并由李文忠担任白手套,收受
贿款,双方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依照该判例要旨,就已经构成共同正犯。
至于你说李文忠收受贿款时已非公务员,且其性质为政治献金,为何还会成立共犯,这
其实牵涉到二个问题:
第一,违背职务收贿罪与政治献金之区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号刑事判决:“……是否具有对价关系,应从实质上就公
务员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双方授受金钱、财物或利益之种类、价额
、交付时间与真正原因等客观情形综合审酌,而非仅凭假藉餽赠、酬谢或政治献金等名义
变相授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之说词,或授受时间在公务员所为职务行为前或后,或公务员是
否确已践履所贿求之职务上特定行为,作为判断有无对价关系之依据。倘公务员收取之金
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其职务上应为之特定行为之间有原因与目的之对应关系者,即难
谓与其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
所以只要京华城给付系争款项之目的是为了要达成容积率变更,其与KP违背职务之行为就
具有对价关系,而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罪,不因其以政治献金形式为之,就阻碍该犯罪之成
立。
第二,特殊身分犯之共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68 号刑事判决
刑法上之身分主要可分构成身分与加减身分,前者指构成要件上之身分,以具一定身分为
可罚性基础者,如公务员贪污之各种犯罪所规定之身分(学理上称之为纯正身分犯),其
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身分,依刑法第31条第1项规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论
,并得减轻其刑;后者以具一定身分为刑之加重减轻或免除原因者称之,如杀直系血亲尊
亲属罪所定之身分(学理上称之为不纯正身分犯),其无特定身分之人,依刑法第31条第
2项之规定,科以通常之刑。依贪污治罪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
,依本条例处断。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是则,无公务员身分
之人与具有公务员身分之人共犯贪污罪时,依第3条规定,固应依贪污治罪条例处断,但
仍有刑法第31条第1项规定之适用。依刑法第31条第1项但书,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之无此公
务员身分之人,得减轻其刑之规定,虽属于法院裁判时得依职权为裁量之事项,但在量刑
裁量时如有与罪刑相当、比例原则及公平原则相悖之情形,法院即应受合义务性裁量之拘
束,而有裁量酌减其刑之义务。
是李文宗虽非都市计画主管业务人员,对京华城案无决定权,不可能成立违背职务收贿罪
,但既然其与有主管业务权之KP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依贪污治罪条例第3条规定,仍
构成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共同正犯,只是在科刑时,依刑法第31条第1项规定,
得减轻其刑。
※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铭言:
: 李文宗应该是政治献金案
: 说自己完全不知情
: 顶多申报不实,最重也只罚120万对吧
: 那有至于要收押吗?
: 而且那是民众党内发生的事,他当时也不是公务员了不是吗?
: 为什么会用贪污治罪条例收押?
: 他在北市府时,是担任北捷董事长
: 也没参加京华城便当会,更不可能签名
: 不太可能会被卷进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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