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怎么感觉是一整个犯罪集团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29 10:38:32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号亚斯伯格)》之铭言:
: 说真的 扁味浓...
: 怎么感觉北市府 威京 议员
: 京华城案是一个疑似犯罪集团啊
: 北市府: 柯 李
: 威京: 沈 朱
: 议员: 应
: 陆续增加中 很大机率会多一个“柯家”.......
: 真的很有扁案再现的既视感
整理一下裁定书论述:
李文宗部分(不认罪)
羁押原因:
依卷内事证,李文宗所涉之具体犯罪事实仍有诸多疑点尚待检察官调查厘清,且不能排除
仍有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之潜在共犯或证人尚未到案。被告为脱免罪责,自有可能利用共
犯共同牵涉本案之利害关系或自身对共犯或证人之影响力,与共犯或证人勾串,而使案情
陷于晦暗不明,故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羁押必要性:
衡酌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维护与李文宗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认如对被告采其他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手段,并不足以担保本案
后续侦查等相关刑事程序之顺利进行,确有羁押被告并禁止接见、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

朱亚虎部分(认罪)
羁押原因:
朱亚虎大多数家人均居住于国外且于国外置产,堪认被告具有潜逃国外生活之能力,加以
本案罪责非轻,亦足认被告有潜逃国外规避罪责之强烈动机,故有事实足认被告有逃亡之
虞。而且朱亚虎与沈庆京等人间之犯意联络、行为分担等节之具体犯罪事实,尚有诸多疑
点有待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厘清。综核上开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羁押必要性:
衡酌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维护与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
御权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认如对朱亚虎采其他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手段,并不足以担保本案
后续侦查等相关刑事程序之顺利进行,确有羁押被告并禁止接见、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

两者的“羁押必要性”内容都相同,只是原因不同而已
因此理论上来讲,都脱离不了“在逃共犯”的问题,可是问题在于地检署既然不知道他们
的身份、下落,又凭何等理由来押人?
而且按照这论述而言,朱亚虎大概就是富有人家的形象
但李文宗则是不同一回事,被认定的是具备勾串潜在嫌犯的可能性...
反正不管怎样,目前无保请回的陈文钟(现任台北市大安警分局组长)、前行程秘书黄心
缃、前秘书黄婕颖等六位证人,以及沈春池文教基金会前秘书长童中白、前京华租赁公司
负责人洪秀凤、监察人范雅琪、陈秀桃、刘芷安、财务人员黄淑雯等六位被告还处在很危
险的状态下,一刻都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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