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翁晓玲称死刑释宪“未必能拘束立院” 5

楼主: anomic24 (若彧)   2024-09-28 08:14:00
镜周刊
翁晓玲称死刑释宪“未必能拘束立院” 5连押韵呛卓:再把立院当空气不会客气
文 /谢文哲
摄影/邹保祥
由于朝小野大,近来行政院与立法院冲突不断,国民党立委翁晓玲今(27日)就在质询时痛
批行政院长带头搞对抗,更脱口5连押韵句子呛声“如果行政院继续把立法院当空气,立法
院也不会客气”。此外翁晓玲对于先前大法官针对死刑的释宪判决也不甚满意,直呼“大法
官的解释未必能够完全拘束立法院”,他们可能会修出跟大法官意见不尽相同的法。
翁晓玲今于立法院质询行政院长卓荣泰,开头就表示卓荣泰担任过立委、行政院祕书长和民
进党主席,应该同意“国家要进步、不能走回头路”,但是她认为卓这4个月来好像回到过
去20年前陈水扁当总统朝小野大的时代,行政机关带头行使抵抗权、反国会、搞杯葛,质疑
“依法行政难道不是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吗?”
对此卓荣泰回应称朝小野大是现在的政治生态,但他们不会用过去思维跟做法与现在国会做
任何对抗。翁晓玲接着询问卓是否知道为什么这次立法院要退回中央总预算?并解释最主要
原因是行政院把立法院当空气,把国会决议当成耳边风,直批卓眼中只有党意没有民意。
翁接着开始罗列卓政院杯葛了国会改革法案、不遵守NCC组织法、不依据《原住民禁伐补偿
条例》编列足够经费,其次还有未调高公粮收购价格、未执行电价冻涨和解禁大陆旅行团等
,翁晓玲称,她认为政院这种态度在他们看来就是藐视立法权。
翁晓玲继续批,卓现在就是视民意于无物,摆烂、搞对立,质疑政院仗着不编预算立法院也
不能怎样,让她十分感慨。期间卓荣泰几度试图反驳称他们没有不尊重立法院,不过翁晓玲
对于卓荣泰的解释并不领情,直呼政院就是投机取巧,强调他们退回总预算就是希望政院可
以编列合理预算、考察民意,不要把钱浪费在不应该花的地方。
接着卓荣泰再试图解释为何这次编列预算会达3兆这么高,翁晓玲则要求让她先说完,接着
便一连讲出5句押韵句子呛声:“如果行政院你继续把立法院当空气,那么立法院也不会对
你客气,最后呢国家搞得乌烟瘴气、民众一肚子气,坦白说赖政府也占不到便宜。”
质询尾端时间,翁晓玲则就先前大法官针对死刑进行释宪一事进行质询,翁晓玲指出大法官
这次释宪造成社会很多不满,且大法官虽然没有宣告死刑违宪,但设下很多条件,已达成实
质废死的目的。
翁晓玲接续询问卓荣泰,是否赞同大法官所言,因死刑是剥夺人民生命权最重要的问题,要
采最高的程度保障,要求各级法院都要一致决?对此卓表示,他认为大法官设下的条件未来
可以用修法来符合,但他不认为这等同实质废死。
不过翁晓玲指出,这次宪法法院的裁判,她看起来是有7位大法官完全赞同释宪理由,5位大
法官分别提出意见,并有1名大法官完全反对即支持废死,她再问卓这代表什么意义?卓回
答“讨论过程有相当的意见分歧”,翁晓玲表示肯定后续称“代表这份判决内容有高度争议
”,她认为有满多大法官是反对的,也很难服众。
针对后续修法,翁则叫来法务部长郑铭谦询问是否有所准备?郑铭谦表示已依据宣判意旨,
就《刑法》进行研修。翁接着表示,对此立法院也会提出相关修法案,并询问如果到时候他
们通过了一个跟大法官意见不尽相同的法律,政院要如何因应?是否会适用新法、依法行政

对此卓荣泰有些疑惑,表示当然可做修法讨论,但还是要在社会共同标准底下,不过翁晓玲
接着就直指,立法院拥有立法权,守护宪法、维持合宪秩序不是只是大法官的责任,他们立
法者也有相同责任,他们须在符合宪法意旨、宪政秩序、国情文化和考量实务问题上进行合
理修法,特别是这次大法官裁判未来会对基层人员造成更沉重的工作量,所以他们一定会要
综合评估各方面的状况再进行修法。
翁晓玲接著称,她想说的是“大法官的解释未必能够完全拘束立法院”,更何况是这个宪法
裁判明显有高度争议,恐怕未来也会影响司法事务运作,所以她作为立委一定会负责地、更
切实际、尊重民意地进行相关修法,希望他们修出来的法,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行政。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40927edi044
宪法教授翁晓玲,却是宪法法盲?
陈前大法官春生,有办法容许家里有这种“学者”?
这咖真的比黄国昌还扯,黄国昌至少还可以说是民诉学者所以对其他法领域没那么熟,只能
用政治语言炒作民粹;但这咖是宪法教授欸,结果整天带头在立法院讲一堆狗屁不通的白痴
法盲言论。
死刑的宪法法庭判决,是能有什么高度争议?她到底有没有去翻过各位大法官出具的部分不
同意见书,跟查询主文立场表?
大法官的解释未必能拘束立法院?不附理由的这样宣称?立法院难道就不用遵守法律?立法
院难道就最大,可以自己无限上纲立法?
释字第185号解释:“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第七十八条所
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
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适用
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见解,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确定终局
裁判者,得以该解释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已非法律见解歧异问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
判字第六一0号判例,与此不合部分应不予援用。”
翁教授,要不要对本号大法官解释,表达一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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