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就是要看到才能驾驶
过路口就是要看清楚才能行驶
什么没看到,或A柱挡住都不能当成借口
本次台中公共汽车司机说他没看到,理由根本不成立
公园眼科是火车站周边,路这么小,本来就应该慢慢驾驶
更况幸存的学姐说他们当时看到司机停下来,以为他要礼让
那就说明司机看到了,但是由开车起步才撞到的
可以调阅监视器、行车纪录器确认司机是否有停顿再开,那就是有看到人了
但是行车本来就应该看清楚,到路口本来就应该礼让行人
以前没有法律所以很多人没有礼让行人,现在都规定没有礼让要罚6000了
没看到人不能成为理由;只是要确定司机有没有说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