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民众党FB发了一篇文章
里面提到了《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25条
就让我们来看看这条法长怎样吧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89.12.29 订定)
第 25 条
风景区为保育及开发自然风景而划定,以供下列之使用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筑。
三、招待所。
四、旅馆。
五、俱乐部。
六、游乐设施。
七、农业及农业建筑。
八、纪念性建筑物。
九、户外球类运动场、运动训练设施。但土地面积不得超过零点三公顷。
十、饮食店。
十一、温泉井及温泉储槽。但土地使用面积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平方公尺。
十二、其他必要公共与公用设施及公用事业。
前项使用之建筑物,其构造造型、色彩、位置应无碍于景观;县(市)政府核准其使用前
,应会同有关单位审查。
第一项第十二款其他必要公共与公用设施及公用事业之设置,应以经县(市)政府认定有
必要于风景区设置者为限。
京华城居然符合上开法条的意旨耶
真的是好棒棒喔
对了 民众党的FB刚刚我有截图下来
希望民众党下次发文前先去询问个专业的法律人才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