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媒体风向放到办都委会 可能连图利都没了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4-09-19 00:47:19
法盲不要再耍宝了啦!
来看看最高法院怎么说的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79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违反贪污治罪条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台上字第3479号
上 诉 人 郑金盛
选任辩护人 陈光龙律师
      林秀夫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华民国106年3月22日第二审判决(104年度上诉字第193号,
起诉案号: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100 年度侦字第6653、7717号)
,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六、政府采购法上所称承办、监办采购等人员,并不以实际承办
、监办采购之基层人员为限,其依规定层层审核、核定各项
采购程序之办理采购人员包括各级主管,甚至机关首长及其
授权人员,倘实质上具有参与决定、办理采购程序之权限,
足以影响采购结果,应均属之,始符立法本旨。是同法第15
条第1 项之机关承办采购人员,所称“承办”,指办理机关
采购业务并担负其责任者而言。亦即从采购之签办逐层审核
至机关首长核定该采购业务等流程之相关人员均属之。倘其
采购依法令应经上级机关核定,则该上级机关含机关首长在
内之相关人员,亦属该条规定之承办采购人员。原判决本此
解,以:福兴乡公所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范之工程新建、规
划设计等采购定作业务,均由乡公所建设课基层人员实际承
办,上诉人虽非属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之基层承办、监办采
购人员,惟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1 项、公务员法制及分
层负责明细等规定层层审核、核定福兴乡公所各项工程采购
程序之办理,其实质上对于该公所之工程采购业务,具有参
与决定、办理采购程序之权限,足以影响采购结果,依政府
采购法之立法意旨,属政府采购法所指负责承办、监办政府
采购之人员。所为认定于法并无不合。上诉意旨执上诉人无
承办、监办采购业务之职掌,并非政府采购法及采购人员伦
理准则所称之承办、监办采购之人员,指摘原判决违法。此
部分持凭己见而为争执,自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人家最高法院就清楚的告诉你了,只要你有核定权,在该案件上签名盖章,你就要
负责,不管你是不是直接承办人员,而都市计画法第23条一项也规定得很清楚,直
辖市细部计画审议结果,仍要经直辖市政府首长核定才会生效,没有什么都委会决定一
切的说法,你直辖市政府首长本来就有审查权,决定其是否合法而准予通过,或不
合法予以驳回,今天你KP既然在该公文上签名盖章予以核定,依最高法院 106 年
度台上字第 3479 号刑事判决意旨,你就是实际负责人,依法就要负核定的法律责任,
跟都委会的决定一点关系都没有,小草们就不用拿都委会决议来作垫背推卸责任了,
这在法律上根本说不通,最高法院根本不会理你的,就别在那边垂死挣扎了!
第 23 条
细部计画拟定后,除依第十四条规定由内政部订定,及依第十六条规定与主要计画合并拟
定者,由内政部核定实施外,其余均由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实施。
前项细部计画核定之审议原则,由内政部定之。
细部计画核定发布实施后,应于一年内竖立都市计画桩、计算坐标及办理地籍分割测量,
并将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区之界线测绘于地籍图上,以供公众阅览或申
请誊本之用。
前项都市计画桩之测定、管理及维护等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细部计画之拟定、审议、公开展览及发布实施,应分别依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 24 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
,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
条规定办理。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律决字第 1020055963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核定”与“备查”两者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规明定某事
项应由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定者,自不得以备查程序代替,否则不生核
定法律效果
主 旨:有关所询行政法上“核定”与“备查”疑义,及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之效
果,复如说明二至四,请查照。
说 明:一、复贵办公室 102 年 4 月 23 日舒国字第 102042301 号函。
二、按“核定”系指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对于所陈报之事项,必须依法定
要件加以审查,并作成决定,于尚未决定前,该事项无从发生效力;
“备查”则系指对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有所陈报或通知,使该上级机
关或主管机关对于其指挥、监督或主管之事项有所知悉已足,无庸进
行审查或作成决定,故该备查非属所报事项之生效要件。准此,核定
与备查之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规明定某事项应由上级
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定者,自不得以备查程序代替之,否则不生核定之
法律效果。
第 55 条
直辖市政府置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市,综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选举之,每届任期四年,
连选得连任一届。置副市长二人,襄助市长处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万以上之直辖市,
得增置副市长一人,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由市长任命,并报请行政院备查。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练)》之铭言:
: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张
: 决议是都委会共识决,签发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据决议办事
: 彭振声一定也是一样的主张
: 检方现在就是要找明知违法而为的证据
: 所以现在一直找当时反对的委员来问话
: 看看开会过程中又没有暗示,明示指导一定要过,或有没听到风声某某委员有异样等等
: 重点在于明知违法而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压给委员的力证,那还真的不好办
: 但如果找到对价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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