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相关

楼主: saviora (飓风之翼)   2024-09-18 23:55:49
※ 引述《sln5112 (Kousan)》之铭言: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第 12 条
: I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 II 前项行政争讼程序已经开始者,于其程序确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应停止其审判程序。
: 想到昨天有网友讨论相关条,简言之就是柯有没有图利京华城要先通过行政法院审判,
: 才能证实柯有没有图利,讲简单点除非京华城被行政法院判违法才能接下图利罪
: 表面上看好像可行,后来想想是满口胡诌,首先当事人主体就不同
: 京华城和威京集团的合约和柯文哲有没有违法是两件事情
: 因为是北市府(公法人)和威京集团签约(法人)此时只是柯文哲是北市府代表,
: 是他利用公务员身分(台北市长)做出违法行为,促成北市和威京的合约
: 柯文哲自己违法不影响京华城的后续进行
: 用个浅显的例子讲解,像是打国赔诉讼,被害人一定提起行政诉讼,去检视
: 政府机关有无侵害人民的权利,但也不妨害被害人同时对侵权公务员当事人(个人身份)
: 提起损害赔偿....
: (侵权行为一定有只是差异在国赔如果成立政府责任机关就要赔钱,
: 就算不成立国赔,只是机关不用赔钱不妨碍被害人和公务员讨钱)
: 最后我想说的是,检方只要查明柯文哲有没有违背法令给予威京集团不法利益就行
: 至于京华城后续要不要检视合约亦或是停工那也是和蒋市府的事情,
: 并不用等到要证明当初合约有问题才能让柯文哲入罪,
: 正好相反,反而是如果证实柯有罪,北市政府后续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契约
: (因为就算现在知道违法贸然解约会吃上违约金相关问题)
: 而且沈庆京就已经得到行政处份上的利益,他才傻了要去找行政法院去验证,
: 更何况沈庆京现在也没提起行政诉讼,自然也无须适用行政诉讼法12条之规定
话说103年台上字第 757 号
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
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迳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
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又行政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专业性
事项所为之决定,虽有判断余地,惟地方自治机关处理自治事项之
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上级监督机关尚非不得依法撤销
或变更,此项违法与否之争议,固应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然就犯
罪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纵以行政处分争议为断,刑事法院仍
应依职权自行判断。不受行政争讼程序之拘束。原判决认定本案两
次征收,上诉人等有滥用权力等违背法令情事,事涉征用土地舞弊
之刑事责任,乃原审审判职权之适法行使,上诉意旨徒以本案二次
征收均属行政机关之裁量职权及经上级机关许可,应由行政法院认
定有无违法,非刑事法院所得审查云云,显属误会。
就刑事法院可以依行政诉讼来做判断 但不受行政诉讼拘束
没有只有行政法院才有资格判断是否违法 刑事法院闪边去的道理
所以不是很懂会有京华城一案只有行政法院先断才能判断是否违法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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