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相关

楼主: sln5112 (Kousan)   2024-09-18 22:35:39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 12 条
I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II 前项行政争讼程序已经开始者,于其程序确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应停止其审判程序。
想到昨天有网友讨论相关条,简言之就是柯有没有图利京华城要先通过行政法院审判,
才能证实柯有没有图利,讲简单点除非京华城被行政法院判违法才能接下图利罪
表面上看好像可行,后来想想是满口胡诌,首先当事人主体就不同
京华城和威京集团的合约和柯文哲有没有违法是两件事情
因为是北市府(公法人)和威京集团签约(法人)此时只是柯文哲是北市府代表,
是他利用公务员身分(台北市长)做出违法行为,促成北市和威京的合约
柯文哲自己违法不影响京华城的后续进行
用个浅显的例子讲解,像是打国赔诉讼,被害人一定提起行政诉讼,去检视
政府机关有无侵害人民的权利,但也不妨害被害人同时对侵权公务员当事人(个人身份)
提起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一定有只是差异在国赔如果成立政府责任机关就要赔钱,
就算不成立国赔,只是机关不用赔钱不妨碍被害人和公务员讨钱)
最后我想说的是,检方只要查明柯文哲有没有违背法令给予威京集团不法利益就行
至于京华城后续要不要检视合约亦或是停工那也是和蒋市府的事情,
并不用等到要证明当初合约有问题才能让柯文哲入罪,
正好相反,反而是如果证实柯有罪,北市政府后续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契约
(因为就算现在知道违法贸然解约会吃上违约金相关问题)
而且沈庆京就已经得到行政处份上的利益,他才傻了要去找行政法院去验证,
更何况沈庆京现在也没提起行政诉讼,自然也无须适用行政诉讼法1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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