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根本是法盲的说法,首先们看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怎么规定的
第 12 条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行为是以违法行政处分为前提者,才有行政争讼程序先行的问题,
但图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
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
效果之规定,而这些依据宪法所保障的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原则,普通法院
本来就有审查权,不受行政程序争讼之影响,此与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
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第 92 条参照)根本是二马仔事,最高法院不只一次在其判例中清楚明示此一
原则,小草们不读读书,道听涂说,胡乱解释法律,把行政处分与法规命令混为一谈,还
真的以为自己是大法官?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号刑事判决
(六)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
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迳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又行政
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专业性事项所为之决定,虽有判断余0
地,惟地方自治机关处理自治事项之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
他违法情事,上级监督机关尚非不得依法撤销或变更,此
项违法与否之争议,固应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纵以行政处分争议为断,刑事
法院仍应依职权自行判断。不受行政争讼程序之拘束。原
判决认定本案两次征收,上诉人等有滥用权力等违背法令
情事,事涉征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责任,乃原审审判职权之
适法行使,上诉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征收均属行政机关之裁
量职权及经上级机关许可,应由行政法院认定有无违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审查云云,显属误会。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36 号民事裁定
末查行政处分之当否,与承办之公务员是否构成职务上之
侵权行为系属二事。国家是否因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侵
害人民权利,而负损害赔偿责任,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
,既以公务员具有故意或过失为前提,自非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
1 项所称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
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情形。是原审认定系争处分虽经台中高
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确定,然作成系争处分之被上诉人所属公务
员并无故意或过失,因认上诉人不得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害,自
无违反该行政诉讼法规定可言,附此叙明。
※ 引述《lolahjy (我是猫,名字还没有)》之铭言:
: 独家/挺柯派称图利要件“违背法令”属行政法?律师:错误观念!
: https://news.ebc.net.tw/news/politics/443135
: 东森新闻
: 京华城案,柯文哲当时遭法官收押的理由之一,是合议庭直指柯文哲明知提高京华城容积
: “违背法令”,仍执意为之,然而挺柯派不满,主张收押理由中,违背法令的“法”,属
: 于行政法,所以柯文哲应该是行政诉讼。
: 对此,法界人士指出,这根本是错误观念,毕竟行政诉讼是指民众对政府机关,假设要提
: ,也是京华城向北市府提,柯文哲根本不可能提行政诉讼。
: 柯文哲因为京华城案涉犯贪污图利,这让黄光芹讲得很气。节目主持人黄光芹:“由于被
: 认定违背的法令,乃为行政法例,所以执掌刑事犯罪法官,并无权认定柯文哲有无违背行
: 政法规。”
: 黄光芹开讲,找来民众党议员陈世轩,两人你一言我一句,质疑从侦办到收押有问题。民
: 众党议员陈世轩:“如果你要这样子羁押柯文哲,那理论上这应该是要经过行政法庭的判
: 断判决,这个是违法的。”
: 主张应该打“行政诉讼”,刑事法官无权裁定柯文哲,但“鸠逗马爹”先为各位解释专有
: 名词。
: 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是针对人民不服对行政机关,也就是政府,提出的救济,例如被开
: 红单不服,得去跟警察机关打行政诉讼,或是要求缴税不服,得去跟国税局打行政诉讼,
: 所以要提,也是京华城来提。
: 律师江皇桦:“你在京华城这个案件里面,要去提行政诉讼,基本上也应该是威京集团,
: 他对于台北市政府,他的容积奖励,或者是给他的行政处分,他没有办法接受。”
: 图利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故意图利,使自己或他人获得利益,违背法律(令)的行为
: ,以及他人或自己获得不法利益。
: 律师江皇桦:“这个违背法令,他并不是说,你今天刑事案件,他一定是要违背刑事法令
: 才算,通通都是错误的。”
: 律师陈诺桦(北院前法官):“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时,一定会具体的指名,该名被告
: 究竟是涉犯哪一条刑事法的法律规定。”
: 柯文哲遭押,支持者不满,想从裁定书找漏洞帮阿北开脱,但别忘了法官可是专业的。
: “报导本于目前侦办进度与披露资讯,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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