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京华城案-适法性与否之探讨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4-09-14 20:19:07
嘘 taiwan009: 台北市当然有自己的施行细则,若有不 39.12.42.8 09/14 11:10
→ taiwan009: 足自可参照上级机关内政部订颁的法规 39.12.42.8 09/14 11:10
法盲不要耍宝啦!看看高等行政法院怎么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诉字第 1037 号判决
一、本件应适用之法条与法理:
(一)行为时都市计画法第4条规定:“本法之主管机关:……
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二)都市计画法第32条规定:“都市计画得划定住宅、商业、
工业等使用区……。前项各使用区,得视实际需要,再予
划分,分别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都市计画法第35条规定:“商业区为促进商业发展而划定
,其土地及建筑物之使用,不得有碍商业之便利。”
(四)行为时都市计画法第79条第1项规定:“都市计画范围内
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或从事建造、采取土石、变更地形
,违反本法或内政部、直辖市、县(市)(局)政府依本
法所发布之命令者,当地地方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
得处其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币六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复原状。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
得按次处罚,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强制拆除或采取
其他恢复原状之措施,其费用由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
(五)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10条之1规定:“前条各
使用分区使用限制如下:……二、商业区:以建筑商场(
店)及供商业使用之建筑物为主,不得为有碍商业之便利
、发展或妨碍公共安全、卫生之使用。……。”
(六)以下原则、函释为核乃执行母法(都市计画法第79条)之
技术性、细节性行政规定,与立法意旨相符,且未逾越母
法之限度,行政机关予以适用,自无违误:
1、台北市○○区○○○段商业区及娱乐区作住宅使用违反
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裁处作业原则第2点规定
:“适用范围:依据台北市政府105年11月9日府都规字
第10539571200号公告……划设之商业区及娱乐区……
。”
2、台北市○○区○○○段商业区及娱乐区作住宅使用违反
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裁处作业原则第3点规定
:“都发局经横向联系他机关(如台北市税捐稽征处等
),查得恐有供作住宅使用之情形者,由都发局通知建
物所有权人说明使用事实,法令规定及倘于文到3个月
后经查违规作住宅使用属实者,将依违反都市计画法第
79条第1项规定裁处……。”
3、内政部101年4月10日台内营字第1010802709号函释:“
……有关违反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时,都市
计画主管机关之稽查方式,都市计画法并无明文。……
应依据行政程序法第36条至第42条调查事实及证据,于
作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时,依行政程序法第43条斟酌全
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
断事实之真伪。……例如建筑物使用执照、土地与房屋
课税、公司或工厂或营利事业登记,及其他足勘(按:
应为堪)佐证之资料等,预为研判是否违反都市计画书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或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之规定,并评估是否有进入住宅空间之必要性。如经评
估确有进入住宅空间之必要,请依行政程序法第42条规
定:‘行政机关为了解事实真相,得实施勘验。勘验时
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办理,并应注意正当程序及建筑
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意愿后,始进入该等空
间稽查,以避免产生争议。”
4、法务部103年10月27日法律字第10303512490号函释:“
主旨:有关台北市政府函询违规住宅查察流程涉及行政
程序法第42条规定疑义……。说明:……三、……行政
机关对于应依职权调查之事实,负有调查义务,且应依
各种合法取得之证据资料认定事实,作成行政决定……
。是以,纵因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权人以维护
私领域为理由,拒绝稽查而未能进入该私人领域调查,
倘依其他所查事实及证据,已足证明违反法令之事实存
在,仍得据以裁处行政罚……。”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92 号判决
五、本件相关法规如附表,兹援引论究如下:
 ㈠按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6款第1目规定,直辖市政府本于其自治权限,除了可以拟定、
审议及执行直辖市的都市计画外,还可以基于都市计画法第6条、第22条第1项第3款及第
32条第2项规定的授权,对于都市计画范围内的土地,限制其使用人为妨碍都市计画的使
用,并于细部计画书图表明“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事项。而台北市政府除可依“都市计画
法台北市施行细则”(及其后修正的“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10条第1项规
定划定“商业区”,同细则(条例)第10条之1第2款限制其不得为有碍商业的便利、发展
或妨碍公共安全、卫生的使用外,必要时更可依同细则(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划定
其他使用分区或特定专用区,且依同细则(条例)第25条、第26条规定,台北市政府如认
为土地有合理使用的必要时,得依都市计画法第23条规定拟定细部计画,规定地区内土地
及建筑物的使用等事项,或依同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将使用分区用建筑物及土地的使用,
再予划分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并另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自治条例)”管
理。由此可知,台北市政府于台北市辖区内拟定发布之细部计画,规定细部计画地区内土
地及建筑物使用类别者,即属都市计画法第79条第1项规定所称直辖市政府依都市计画法
,对都市计画范围内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所发布之命令,台北市辖区内建筑物所有权人,
应按台北市政府所发布都市计画细部计画所定类别使用,倘于
商业区内而为有碍商业的便利、发展或妨碍公共安全、卫生的使用情形,主管机关得依都市计画法第79条第1项规定
,据以裁罚该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并勒令停止违规使用。
都市计画法第85条规定规定:本法施行细则,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订定,送内政
部核转行政院备案,既然是由直辖市规定,那就不可能适用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
则,因为根据 地方制度法第 25 条规定
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制定
自治法规。自治法规经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并由各该行政机关公布者,称自治条例;
自治法规由地方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或下达者,称自治规则。
就只有自治条例和自治规则二种选择,而台北市议会乃制定了台北市都市计划施行自
治条例,其第一条明文规定:
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为提升都市生活环境品质,并落实都市计画法之实施,依都
市计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就是在呼应都市计画法第85条规定,根本没有适用台湾省施行细则的空间,更别提
台北市的上级机关是行政院不是内政部,内政部制定的行政规则根本没有拘束台北市政
府的效力,内政部自己也承认在台北市辖区内应直接适用台北市相关的自治条例规定,
你这没读书的法盲,就不要在那边胡扯丢人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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