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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FB
第四点认为
台北市于是自订的
“都市计划施行自治条例”
其中第25条规定台北市政府
“得拟订细部计划规定容积率”
京华城就是根据
“都市计划法”第24条规定
“地主得自拟细部计划申请容积”
台北市政府就是根据
京华城自拟细部计划公告
监院:
京华城公司却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7月16判决(法院也认为仅是一次性保障驳回诉讼(京华城公司败诉)前的109年7月3日,另再循都市计画法第24条规定自提细部计画修订案,用以争取本案560%×20%容积奖励;而台北市政府竟然也配合受理[m,既无视本案容积奖励法令依据之适宜性,也未先审核此一容积奖励的单一基地人民自提细部计画修订案之提出,究竟是如何符合都市计画法第24条所定“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的先决要件,显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