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hhhaaaa (你是个好人)》之铭言:
: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铭言:
: 正常情况下你的法源依据是对的,京华城理应要依据《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
例
: 》的第十一章来申请容积奖励;底下推文说容积率上限是560%没有错,但这是不含容积
奖
: 励在内的上限,容积奖励是另外计算的。
: https://i.imgur.com/Ogm9qwb.png
: 监委言下之意就是说,《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25条规定商三上限为56
0%
: ,除了从第十一章(第79条~第80-5条等)的法条寻找奖励以外,没有其他法条可用。
: 虽然第80-2条是可以超过20%甚至达到30%,但我记得好像有上位法规规定,容积奖励加
上
: 容积移转等方式,加起来总量不能超过50%,又或者这好像是都更的规定(容积奖励+移
转
: 等
: 方式总计不能超过50%),而都市计画不能超过都更,也是合理之事,不可能让他奖励30
%
: 又
: 自购转移30%,总计达到60%这种事发生。
台北市单就容积励本身没有上限规定,容积奖励+移转容积才有50%的规定,
定在台北市容积移转审查许可自治条例9条前项。
: 重头戏来了,我告诉你京华城为什么不用第79条~第80-5条去申请奖励,以下是时间顺
序:
: 请看109年12月24日,台北市都委会第775次会议纪录,审议事项二(京华城都市计画案)
,
: 点开底下的“B-2会议当天简报”:
: https://tinyurl.com/35zsncdt
: 申请人(京华城公司)表示,我们的建筑物达不到土管条例第79条、第80条的条件,因为
跟
: 我们的建筑设计不合、安排不当,或者跟周边区域安排不适合。
: https://i.imgur.com/9FMHHe7.png
: 接着讲解第80-1条也达不到,因为没有建设空间、规划会重叠到。
: https://i.imgur.com/8m8oeVW.png
: 接着讲解第80-2条办得到,但我们不想缴回给台北市70%代金,所以不考虑这条。
: https://i.imgur.com/hthm2NP.png
: 接着讲解第80-3条办不到,因为旧建筑前面没空间做绿地和公益设施。
: https://i.imgur.com/RVKfvGP.png
: 接着讲解第80-4条、第80-5条,本案都不属于相关范围。
: https://i.imgur.com/SujcYw1.png
: https://i.imgur.com/IYgqYiB.png
: 简单来说就是,你们的奖励条件我都办不到,但我还是想拿奖励,所以我要用都市计画
法
: 第24条,来申请自行提出计画案,达成其他的公益性、对价性,来取代上述的公益付出
条
: 件,另外拿奖励。
题外话,公益性对价性这些名词,是都市计画相关的业务才会考量的通则吗?
: 申请人(京华城)的简报看完之后,都委会第775次会议就开始有委员们讨论了:“你办不
到
: 条件是你自己的问题,不是台北市或市民的问题,为什么达不到要求还想拿奖励?”
: 另外也有委员认为京华城必须要付出其他公益性、对价性的条件,才可能让他们自行提
出
: 的计画书里的奖励通过放行,京华城自行提出的付出事项是否真的对市民有公益,这些
需
: 要委员来讨论。
: 再看110年3月18日,以及110年7月1日的,京华城都市计画案-专案小组会议,第一次、
第
: 二次的会议,简报以及会议记录,都是在讨论上述同样的事。
: https://tinyurl.com/3d9rywz3
: 再看110年9月9日,台北市都委会第783次会议纪录,审议事项一(京华城都市计画案),
基
: 本上还是同样的讨论,讨论更细部的京华城建筑物内、建筑外的交通、疏散与排水、公
共
: 设施,有什么具体的规划,能给市民带来什么样的公益贡献,才符合他们想申请奖励的
公
: 益性、对价性等等。
: https://tinyurl.com/yn6hjzhj
: 至于京华城提到的“地下层开挖率70%以内”的规定,指的“是110年台北市都市设计及
土
: 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参考范例”的建议检讨事项:
110年?我点开是写112年。不过也不重要,反正其他也不满足
: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
6a
: : 至于有些人说什么560%以上就是违法,我看完当初的行政判决(台北高等行政 107,
诉,
: 12
: : 06),完全得不出这样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说,原告(京华城)请求恢复80年计画
案
: 所
: : 载允建楼地板面积之记载,也就是容积率为651.52%,没有理由,仅限于“那一次”
而
: 已
: : 。但是并没有说以后符合的容积奖励不能超过这个商三的560。
: : 什么意思?因为以前没有这个规定,是黄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时候,因为各种理由开给
京
: 华
: : 城这个量,而执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时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条款不能再用了,
基
: 准
: : 容积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规去算。至于将来审的会不会超过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
不
: 符
: : 合奖励容积的本事了。但没有说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过651.52,更没有560以上就是
违
: 法
: : 的。
: 是的,560%是容积率的上限,不含容积奖励在内,容积奖励另外算;而他们依据都市计
画
: 法第24条自行提出细部计画案,也被都委会通过放行了;所以现在的问题依然回到,他
们
: 提供的公益性、对价性够不够充分? 拿满20%容积奖励合理吗? 都委会委员们的判断有
受
: 到
: 市府介入影响吗? 彭振声是都委会会议主席,有强行通过的疑虑吗?
: 这些讨论会成为接下来是否起诉柯文哲、彭振声的基础。
所见略同。这个案子的争点已经蛮明显到没啥好争论(只剩专家意见跟证据),正常情况
就是去看市府用台北市都市计画自治条例25条和都市计画法23条这两个上位法源绕过下位
法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自创一个架构上类似都更奖励但比它更严苛的细部
计画,能不能说服法官有法廉字第 10305037860 号函释的个案裁量余地。
但老实说我不知道到底要怎么样在刑事庭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在普通法院
得到判决违法的结果(行政诉讼法12条: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
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除非是不违背职务贪污而非图利或违背职务贪污。
所以我也对羁押就很感冒,声押前要满足“犯罪嫌疑重大(刑事诉讼法101条)”。
如果假设是至少用不违背职务贪污的嫌疑羁押,好歹你声押前也要有确定的金流嫌疑;
如果假设是用图利罪,其中一个要件“违背法令(刑法131条)”,根据刚刚所提,也无法
在刑事庭得到结果。
….那到底是在羁押什么….?
建议修法一下。羁押以还没被行政法院事实认定的违法嫌疑成立的罪名去押人,这逻辑上
有很大的毛病。
除非有人认为同时在行政法院打诉讼可以在羁押时间内得到结论,但有可能吗?
各级行政法院办案期限规则五条:
“通常诉讼程序及都市计画审查程序第一审事件,逾二年(承审才要被警告)”
像我原始文章中中提到<台北高等行政 107 诉 1206>得到判决结论也花了一年半。
更何况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要先去行政法院诉讼的意思
用法律政治斗争这是难免,但确定要这样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