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上,为了维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设辩护人在场权的制度,为侦查不公开
原则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许公开部分的侦查内容或程序。例如
,涉及社会重大犯罪事件时,侦查者如果将部分内容透露给新闻媒体,可以“主张公益阻
却违法”。
侦查不公开主要是拘束执行职务的公务员
例如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
辩护人或告诉代理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新闻记者、一般社会大众
都不是侦查不公开原则拘束的对象
今天媒体可透过检调线透露部分案情
阻却某些犯罪嫌疑人或共犯继续违法乱纪
那可以想说1500的资料确实
让共犯有所吓阻,进而取得更多证据
证明被告并不是他说的“不知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