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民刑事)关于行政处分合法性以谁的认定为准,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
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前项行政争讼程序已经开始者,于其程序确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应停止其审判
程序。
也就是说本案如果以某个行政处分(例如核定京华广场容积率之处分)合法或违法为先决
问题,必须依行政争讼程序决之。但实务上刑事程序进行中如果没有人针对该行政处分提
起行政争讼,刑事法院应如何处理就比较不明确。如果是民事事件,通常法官会阐明当事
人先就先决问题提起行政争讼,并停止诉讼程序等到行政争讼结果出炉再续审。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铭言:
: 看到柯先生的案子就想问:
: 我先不讨论是羁押庭还是正式进入诉讼
: 我想问的是:行政法院不受刑事判决的拘束
: 那反过来——刑事庭要受行政法院的判决拘束吗?
: 查了资料 发现没太多说法。
: 我个人的直觉是反过来就需要
: 假设同时蒋市府上行政法院得到京华城合法的判决
: 这时候刑事庭还没成立判决前
: 在事实认定上认定有别于行政法院
: 这样市政府马上陷入两难
: 要马害市府赔钱给原告
: 要马害自己搭上车
: 想问各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