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苏伟硕:那不是国家,是国家机器!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4-09-06 1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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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珮琪哭:“国家怎么变成这样?!” 我:陈医师,那不是国家,是国家机器!>
赖清德政府羁押柯文哲的过程和理由,都显然是一桩政治高于法律的权力斗争。
柯文哲曾经一再主张,法律是应该让人(可以)遵守的,监狱是关(真正)有罪的人的。他只好
为自己的主张成为一个亲身遭受政治迫害的政治领袖,台湾的民主才有进一步向前的动力,
这是世界普遍的现象。南非、马来西亚、巴西甚至美国、中国大陆都是如此,台湾也不会例
外。
林少猫、柯铁虎、简大师、蒋渭水、抗日运动、228、白色恐怖、陈文成、美丽岛、林义雄
以及诸多反抗者,莫不如此。柯文哲只要不屈服,何止是羁押而已?!
陈珮琪医师哭诉:“国家怎么变成这样?!”
其实,没有建立真正民主体系的社会,国家机器都猛于虎!
按照地方制度法的规定,都市计画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自治权限范围,如果地方政府行使自
治权有违反宪法、法律或法律授权之法规时,中央主管机关可以报请行政院纠正地方政府的
违法。纠正的方法包括撤销、变更、废止会停止其执行。
京华城都市计画变更案是台北市政府基于地方制度法及都市计划法规定,行使地方政府自治
权做出的行政处分。如果京华城都计变更案的行政处分有明显、重大的违法,中央主管机关
内政部(营建署)却没有依法给予行政指导,请台北市政府自行依照都市计画重新更正为合法
的行政处分,或直接撤销、变更台北市政府的违法行政处分,监察院难道不用调查内政部(
营建署)的失职吗?
说穿了就一句话:京华城都计变更案的程序是合法的!
既然京华城案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都委会的审议结果送上去,不管是柯文哲或彭振声还
是黄珊珊,都只能盖章批准。除非柯文哲或彭振声看出都委会的审议程序有明显违法,才能
要求都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重新审议。
如果都委会审议的程序合法,柯文哲或彭振声还不盖章,岂不让京华城厂商心里乱想:啊市
长和副市长到底要什么?
羁押柯文哲的理由,在我看来十分暴力而可笑。
第一, 检方和羁押裁定是说柯文哲明知京华城案合法的容积率只能有560%,增加为840%就
多出280%,这280%是违法的,这违法的280%会给京华城增加大约200亿元的不法利益,所以
柯文哲不法图利京华城大约200亿元。问题是监察院的纠正案明明白白写的纠正内容只针对
从560%增加112%(560%*20%=112%)到672%的部分涉及牴触法规。结果检察官和法官却跟着部
份新闻报导的错误计算,将京华城自己花钱买来的移转容积168%(840%-672%=168%)都算成不
法利益,这根本是国家机器暴力,不是恐龙也不是乌龙,而是暴龙。连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都搞错了,难道只是为了“限期羁押”吗!?
第二, 羁押的第二理由引用监察院的纠正案文,认为台北市商三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560
%,柯文哲让京华城拿到840%就是违法。问题是京华城就不是商三而是商三(特)啊!京华城案
的正式名称是“修订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156 地号第三种商业区(特)土地使用分区管
制规定细部计画案”。这个(特)当然就表示不是一般的商三,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受商三
用地管制。监察院纠正文没有调查清楚商三与商三(特)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的差别,就说台
北市政府的京华城案牴触法令,现任的台北市政府也已经公开反驳了,确认京华城案没有违
法。家裁定重复监察院的错误,暴力而可笑,也可悲。
第三,至于京华城案奖励容积率20%(即从基本容积率560%增加112%,变成672%)的审议结果
有没有违法,那是台北市政府行使裁量权有没有违法的问题。这种问题,就算告上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见解也未必相同。拿一个连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
法院的法律见解都未必相同的案子,而且没有任何人告上行政院法的案子,然后让检察和司
法基层来扣政敌一个违法图利的罪名,就说他的市政府行政裁量违法,副市长是他指派去主
持都委会,然后他也下过条子说以公务员不坐牢为原则,就说他是“明知违法,执意为之”
,岂不就是“未审先判”的国家暴力。
戒严时期有一个黑色笑话,“你叛乱我就乱判”。这种戒严时期的“国家不法”,在柯文哲
的羁押理由上竟然活生生地重现,美丽岛受刑人地下有知者,岂能安宁?!
最后,我在说明自己为何敢笃定京华城案的决策过程没有违法,当然更没有明知违法的情形
。有些主张违法的意见也不是不可理解,因为在公务员图利罪的阴影下,明哲保身之道就是
自我限缩行政权裁量的范围,因循于法条文字之内做最严格之解释。这种防弊之道的弊端就
是公务机关内有各种条条框框的内规,使得人民的合法权利经常在“法无明文”的说法下,
往返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之间,经年或十,无从伸张。
而程序利益的保障是权利保障中最重要的关键,因为生命就是时间,时间就是金钱,迟来的
正义显然绝非正义。石木钦案就是一个最显然的血淋淋的教训。
建筑容积是人民私有财权的一部分,并不是公共财。国家要限制人民的私有财产,必须有明
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是对人民限制的放宽,让人民得到利益,法律授权的行政裁量权应该
得到宪法的保障。
监察院认为台北市政府在京华城案牴触了台北市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自治条例,即商三土地的
容积率不得超过560%,羁押柯文哲最主要的法律理由也是如此。但这法律理由显然是错误的

台北市都发局在林洲民局长任内就有一份解释函,是中华民国105年6月27日北市都规字第 1
0535136400 号函,函中明确解释“有关本市都市计画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
例”法令位阶一节,查都市计画之拟定 与变更系属都市计画法授予地方主管机关之法定权
限,本市订有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系都市计画法第39条授权订定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
自治条例,复该自治条例第26条授权订定就全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事项为一般性、普遍性之
规范,另查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基于因应个别地区之特殊发展需要,亦得依都市计画法第32条
及第22条规定,于个别都市计画拟定或变更使用分区为特定分区,就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内涵
作特别规定。故本市土地使用管制机制属全市一般性、普遍性事项系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区管
制自治条例规定办理;如具特别性质之分区及其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事项,则循都市计画法定
程序,于个别之都市计画内明确规定,该自治条例与本市都市计画书并无竞合之处,先予叙
明。”(资料来源:台北市都市计画及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法令汇编 111年版)
这是林洲民局长时期的解释函,很明确地指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仅就全市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事项为一般性、普遍性之规范,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基于因应个别地区之特
殊发展需要,亦得依都市计画法第32条及第22条规定,于个别都市计画拟定或变更使用分区
为特定分区,就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内涵作特别规定。该函并解释应优先适用于计画书规定。
简单说,林洲民时期的都发局就认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与特定的都市计画书
不一致,应优先适用计画书里的(土地分区使用要点)规定。
监察院和北检、北院都没有调查台北市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自治条例和都市计画书法规竞合与
优先适用的问题,连商三和商三(特)都聪明到不区分,轻率认为台北市政府违法,也不传现
任台北市都发局的局长来查明,就先未审先判押人,急着看看柯文哲的屁股上有几根毛。
这种搞法,真的比两蒋的时代更暴力而可笑。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苏医生再度发文挺柯文哲。
主要理由有
1.内政部当时没有说台北市有错。
2.蒋市府说合法。
3.最高行政法院与高等行政法院不一定有共识的容积奖励是否合法怎么能拿来告柯文哲?
嗯……
其他几项理由先不谈。
苏医生知道昨天蒋市府已经说尊重法院判决了吗?
还有,容积率不是公共财?
这是卡提诺建筑学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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