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条
重建计画范围内之建筑基地,得视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度之建筑容积奖励;奖励后之建筑容
积,不得超过各该建筑基地一点三倍之基准容积或各该建筑基地一点一五倍之原建筑容积,
不受都市计画法第八十五条所定施行细则规定基准容积及增加建筑容积总和上限之限制。
本条例施行后一定期间内申请之重建计画,得依下列规定再给予奖励,不受前项奖励后之建
筑容积规定上限之限制:
一、施行后三年内: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十。
二、施行后第四年: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八。
三、施行后第五年: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六。
四、施行后第六年: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四。
五、施行后第七年: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二。
六、施行后第八年: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一。
重建计画范围内符合第三条第一项之建筑物基地或加计同条第二项合并邻接之建筑物基地或
土地达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给予各该建筑基地基准容积百分之二之奖励,每增加一百平方公
尺,另给予基准容积百分之零点五之奖励,不受第一项奖励后之建筑容积规定上限之限制。
= = =
刚刚翻了危老条例
其实没有逾越法规阿
第六条第一项 奖励容积不得超过1.3倍(30%)
第六条第二项 危老建筑在条例施行后的改建奖励,且不受前项上限限制
两项加起来36%没问题吧?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师)》之铭言
: 另外,大陆建设在高雄市爱河畔国宾饭店旧址(商五用地容积840%),使用危老条例奖
: 励容积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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