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AI法官看两次羁押庭的判决比较

楼主: ntuame (可爱小鼠灯笼)   2024-09-05 21:47:57
全民AI法官
目的:将范本文章中
https://i.imgur.com/hl9eGNn.jpeg
两次法官裁定结果跟相关事实输入AI,看看每个人跑出来的结果是否有差异。并看AI说前
后裁定何者比较有道理。
以下为输入范本,如果有错误或文字误植请自行注意,范本内容也会严重影响输出,请务
必了解。
另外AI法官由于完全没有受到政治力干扰也未看过完整证据,因此可能会有错误判断,结
果并非真实。
范本文章开始:
0902承审法官裁定无保请回,但0905承审法官依据同样案件资料,裁定羁押禁见。
因0905审理时,检方提出的新事证不加入审理,所以两次裁定的事证跟资料完全一致,但
两者裁决的论点相差甚远。
比较列出两个裁决时,主要的争点集中在哪几个问题?
根据底下资料,判断0902与0905的裁定,何者更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正义和具体的证据评估
,以及在侦查需要下,更好地平衡了被告权益和公共利益,并适当考量无罪推定原则。
请注意,新增的证据在审判中不会引入,所以不会影响法官判断结果。
法院2024/09/02 柯文哲羁押庭裁定无保请回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无保请回
一、检察官系以: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图利
罪,以及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收贿罪等语。而本案争点在于:110年9月9日都委会
第783次会议决议中,外加20%之容积奖励,使总容积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称系争2
0%之容积奖励),以及基于该会议决议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规字第1
1030520111号公告核定之都市计画所外加20%之容积奖励、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发局
所核发之建照,客观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为违法而仍为指示。
二、按羁押要件中所称“犯罪嫌疑重大”,系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
度,先予叙明。
三、就系争20%之容积奖励,其客观上确有违法之情形,有监察院纠正案文在卷可稽,亦
即认:不符合“都市计画法第24条”(盖无“当地分区发展计画”)、不符合“都市更新建
筑容积奖励办法”(盖与都市更新性质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对价性。
四、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明知都委会将以形成违法决议之方式图利京华城,或被告是
否明知系争20%之容积奖励系属违法。然被告并非都委会之与会人员而无从直接知悉开会
情形,自身亦无相关专业,则其主张其信赖形式上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以
及具相关专业之彭振声之意见,尚非无据。而本案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依目前卷证资料,就检察官所提出之事证,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释之空间,综加计该等事由
,亦尚未达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认被告就彭振声、应晓薇等人
主导都委会形成违法决议之行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争20%之容积奖励系属
违法,而不能认被告主观上有明知违法(此为图利罪及受贿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综上诸
情,应认声请人就羁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释明尚有不足。
2024/09/04柯文哲案高等法院裁定书全文如下:
检察官及被告彭振声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字第435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于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兹说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原审裁定主文:柯文哲请回】
贰、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依同案被告彭振声及朱00之供述、证人邵00之证述,佐以
朱00与应00相关对话纪录、扣案被告随身物品记载内容,再参酌朱00受雇于沈00
之目的、沈00行贿应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积极介入京华城案等客观情状,被告是否
如其主张“相信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而对本案情节毫无所悉或未曾怀疑
,仍有究明必要。原审未就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遽认检察官未释明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适。是检察官抗告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彭振声之抗告状未经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议庭业已通知其补正,将
待补正此项程序合法要件后,另行裁定。
叁、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泰诚、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钟雅兰。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2024/09/05
时间线问题:
高院裁决中提到的部分事证确实是在北院原始羁押庭之后才出现的。
柯文哲9/2无保请回后,检方不断找新事证,包括沈庆京、彭振声和应晓薇在看守所的供
述、约谈北市都委会执秘邵琇珮时任柯竞总财务长李文宗和时任台北市都发局长林洲民这
些人的证词,但由于承审法官认为,由于高院撤销了无保请回的裁定,因此,他们只考虑
检方在原始声押时提出的证据,而不包括检方后来在抗告中提出的新事证,案件状态会因
此回到第一次羁押庭的状态。
2024/09/05 二度开羁押庭裁定羁押理由全文如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谕知:
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
证资料等足稽。
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
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则被告涉犯贪
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
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
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
而侦查系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
,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
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
所述不一。
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
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
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
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
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
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
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
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
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法院2024/09/02 柯文哲羁押庭裁定无保请回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无保请回
一、检察官系以: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图利
罪,以及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收贿罪等语。而本案争点在于:110年9月9日都委会
第783次会议决议中,外加20%之容积奖励,使总容积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称系争2
0%之容积奖励),以及基于该会议决议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规字第1
1030520111号公告核定之都市计画所外加20%之容积奖励、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发局
所核发之建照,客观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为违法而仍为指示。
二、按羁押要件中所称“犯罪嫌疑重大”,系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
度,先予叙明。
三、就系争20%之容积奖励,其客观上确有违法之情形,有监察院纠正案文在卷可稽,亦
即认:不符合“都市计画法第24条”(盖无“当地分区发展计画”)、不符合“都市更新建
筑容积奖励办法”(盖与都市更新性质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对价性。
四、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明知都委会将以形成违法决议之方式图利京华城,或被告是
否明知系争20%之容积奖励系属违法。然被告并非都委会之与会人员而无从直接知悉开会
情形,自身亦无相关专业,则其主张其信赖形式上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以
及具相关专业之彭振声之意见,尚非无据。而本案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依目前卷证资料,就检察官所提出之事证,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释之空间,综加计该等事由
,亦尚未达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认被告就彭振声、应晓薇等人
主导都委会形成违法决议之行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争20%之容积奖励系属
违法,而不能认被告主观上有明知违法(此为图利罪及受贿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综上诸
情,应认声请人就羁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释明尚有不足。
2024/09/04柯文哲案高等法院裁定书全文如下:
检察官及被告彭振声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字第435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于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兹说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原审裁定主文:柯文哲请回】
贰、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依同案被告彭振声及朱00之供述、证人邵00之证述,佐以
朱00与应00相关对话纪录、扣案被告随身物品记载内容,再参酌朱00受雇于沈00
之目的、沈00行贿应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积极介入京华城案等客观情状,被告是否
如其主张“相信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而对本案情节毫无所悉或未曾怀疑
,仍有究明必要。原审未就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遽认检察官未释明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适。是检察官抗告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彭振声之抗告状未经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议庭业已通知其补正,将
待补正此项程序合法要件后,另行裁定。
叁、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泰诚、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钟雅兰。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2024/09/05
柯文哲9/2无保请回后,检方不断找新事证,包含约谈现任北市都委会执秘邵琇珮,到看
守所问讯沈庆京、彭振声和应晓薇,约谈时任柯竞总财务长李文宗和时任台北市都发局长
林洲民,有人咬出柯文哲、有人透露金流,但由于承审法官认为,要保障柯文哲的“宪法
防御权”,因此这些新证据,二度开羁押庭都不审酌。
2024/09/05 二度开羁押庭裁定羁押理由全文如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谕知:
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
证资料等足稽。
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
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则被告涉犯贪
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
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
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
而侦查系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
,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
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
所述不一。
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
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
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
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
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
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
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
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
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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