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羁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05 17:42:37
※ 引述《cutbear123 (皇帝熊)》之铭言:
: 干 高院神之一手
: 积极介入+不得再抗告
: 阿北直接喜提2+2羁押禁见蹲好蹲满不得抗告
: 笑死
: P.S. 今天失误买惹排骨饭==
裁定详细:
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
证资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
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
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
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OO、抑或与共犯沈
OO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而侦查系
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
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
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OO、应OO、彭OO等所述不一。为保
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
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
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
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
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
共犯沈OO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
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
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
信。
现在变成二百余亿元,到底什么概念...
: 推 RodrigueZ810: 可以抗告拉= = 220.129.82.162 09/05 17:26
: → opthr1215: 可以抗告吧。 59.124.123.243 09/05 17:26
这边补充一下
台湾高等法院的“不得再抗告”,是指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二次抗告,且必须以“裁定违背
法令”为限(是否确有其事,则是法院的自由心证)
不过在羁押程序上,至多只能抗告一次
对法律的理解,不能只有一半
否认很容易发生这种错误,且真的家丑外扬的话,不晓得要怎样收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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