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查了一下wiki实质影响力说
结果出现了争议案例说明
争议案例
在龙潭购地案、二次金改案中,法官以实质影响力说,判决陈水扁有罪;法院也曾以符合
实质影响力说判决民进党的陈哲男有罪。2013年在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国有市场土地租售审
判,也以实质影响力说,将高志鹏判刑。2013年林益世索贿案中,法官认定时任行政院秘
书长、立法委员兼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并未使用实质影响力,改用法定职权说,判
决林益世索贿部份无罪。但这些案例均未判决确定,法官的见解有严重分歧,是否要适用
实质影响力定罪,认定实质影响力的标准等,皆由法官个别心证,造成判刑标准不一,而
且受到学界的强力批评,因此推动司法改革在台湾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法律这么需要定义框架的东西
居然判定标准可以由法官自由心证耶
这样算是法治还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