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都委会同意840% 的委员有罪吗

楼主: kuniok (不告诉你)   2024-09-05 11:09:28
※ 引述《Ahhhhaaaa (你是个好人)》之铭言:
: 第80-1条 到 第80-5条,内容有点多:
: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 基本上都是民国99年~100年时的市政府就已经订定的法条,应该有不少建筑取得过法条规
: 定的容积奖励。
: 京华城的建筑基地面积应该是16485平方公尺,提供30%捐地盖公园、公园设施、偶戏博物
: 馆,扣掉前述面积,剩余的楼地板面积又提供20%作为公共停车空间,若要申请容积奖励应
: 该是有办法达到各种条件,光是留设公共开放空间给的容积奖励就不少了。
: 他们是依据上述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80条到第80-5条来申请,这点
问题就在这里
他们就算是依据自治条例80-1~80-5来申请
法条只写可"酌予" 没有详细写要符合什么条件 只知道非都更规定奖励上限是20%
都委会头大就在这里 要提什么条件 该给予多少奖励
没有人知道
你又要我速审速决 你老师卡好哩
那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比照都更的规定"
这样可不可以 其实不太对 因为这样就已经有放水的嫌疑了
放水还给满20% 那不是自找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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