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都委会同意840% 的委员有罪吗

楼主: Ahhhhaaaa (果汁肥宅)   2024-09-05 09:12:16
※ 引述《kuniok (不告诉你)》之铭言:
: 标题: Re: [讨论] 都委会同意840% 的委员有罪吗
: 时间: Tue Sep 3 22:13:08 2024
: 看一下今年都市发展局被监察院纠正后发的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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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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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院纠正说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给20%啦
:
: 都发局说没有啦你搞错了我是用都市计画法第24条,
:
: 而且"经本市都委会讨论及审议确认,均符都市计画法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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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实上都市计画法第24条也没有说你可以给,阿苗也早就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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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法源依据应该是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34-3
:
: → petshopboys: 台湾省施行细则可以套用在台北市?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 petshopboys: 如果可以都发局都委会早引用了吧?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 ccdg: 台湾省的法律?台北市是直辖市 118.232.21.202 09/03 22:47
: 推 chewie: 台湾省施行细则不太能用 毕竟是台湾省的法 123.192.169.20 09/03 22:52
: → chewie: 规 123.192.169.20 09/03 22:52
: → hommingwu: 台北市有自己的细则吧 42.79.189.250 09/04 04:36
都市计画法 第85条:
本法施行细则,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订定,送内政部核转行政院备案;在省由内政部订
定,送请行政院备案。
所以“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是由内政部订定的
>>本细则依都市计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台北市是直辖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订定施行细则,叫做“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
,以前的旧名是“都市计画法台北市施行细则”
>>依都市计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再依据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25条的叙述,可以得知每个不同的都市计画地区,
市政府都可以拟定细部计画,所以就有了“修订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号第三
种商业区(特)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细部计画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规字第
10931021581 号公告公开展览。
上述这篇细部计画就写了560%,加上京华城自购的容积移转、申请容积奖励是怎么来的。
再依据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26条的叙述,找到“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
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 三 章 商业区
第25条: 商业区内建筑物之建蔽率及容积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除了依循第十一章规范的容积奖励以外,容积率上限确实就是560%。
第 十一 章 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
第79条: 建筑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者,其容积率及高度得予放宽。
第80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建筑基地,其建筑物容积率与高度得依下列规定放宽。
第80-1条 到 第80-5条,内容有点多: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基本上都是民国99年~100年时的市政府就已经订定的法条,应该有不少建筑取得过法条规
定的容积奖励。
京华城的建筑基地面积应该是16485平方公尺,提供30%捐地盖公园、公园设施、偶戏博物
馆,扣掉前述面积,剩余的楼地板面积又提供20%作为公共停车空间,若要申请容积奖励应
该是有办法达到各种条件,光是留设公共开放空间给的容积奖励就不少了。
他们是依据上述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80条到第80-5条来申请,这点
在细部计画案第15页里面也有提到:
第三种商业区(特)除本计画说明书规定者外,适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第三种商业区有关规定,其余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办理。
所以并不是外界所传的“明明只是都市计画案,却用都更案的法规来给予奖励”,都委会
开会讨论时只是有人说参考都更容积奖励办法而已,实际上申请奖励的京华城、以及受理
的台北市政府,都写了法源依据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如果申请的容积奖励有违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或者有违反其他内政部的
法规,那就是交给法院判决的事情了,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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