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检察官也太过份了吧

楼主: YAYA6655 (YAYA)   2024-09-04 21:43:17
羁押之原因
(一)须犯罪嫌疑重大,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
,得羁押之
依法论法,这件事情到底有什么必要的理由一定要“羁押”?
事情就很单纯明确,根本没有羁押的道理,把证据找齐全,丢到法院让法官去审咩
为什么一定要羁押?还不是为了面子。
这种检察官挺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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