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不得再抗告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24-09-04 18:11:19
※ 引述《bread220 (blessing in disguise)》之铭言:
: 刚刚的高院最后有写本案不得再抗告,应该是指柯文哲不得对高院提出发回更审的抗告,
: 是吧?
: 请问地院二次审理的结果不管是无保、羁押、交保,双方也是不得再抗告吗?
刑事诉讼法里面原则上针对抗告的裁定只能再抗告一次,羁押、限制出海等都是保全人证的处分,而且对当事人不利益。
程序上是这样:
检察官逮捕声请羁押>台北地院A裁定>台北地检抗告A裁定>台高院以A'裁定撤销A裁定,且不德再抗告。
到这边就是A裁定(含)以后的程序都被撤销,回复上一动,也就是回复到检察官声请羁押的状态,所以要再开一次羁押庭
通常抗告裁定很少会自为决定对被告更不利益的处分,因为会造成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丧失:
所以接下来会变成B裁定,如果对被告不利益,当事人可以提出抗告,让台高院以B'裁定决定B裁定合不合理。
我觉得即便有自己的立场,还是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因为这个才是制度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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