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sVol (他的体积)》之铭言:
: 我法盲啦!
: 当初立法的时候,为什么要加这个构成要件啊?
: 只要客观上违法就算图利罪不行吗?
: 其他的罪都不需要明知违反法令
: 就这个罪需要,不是很奇怪?
: 下个会期蓝绿联手修法把“明知违法”改掉
: 不就可以直接把柯抓起来?
简单地说,当初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加入图利罪,就是想要将找不到贿赂金钱的贪污案,也
当成贪污重罪来办。所以你没有收一毛钱,让人从很有钱的政府中得到好处,也有可能会
变成本刑5年以上的类贪污重犯。既然要设立这种罪,当初立法的最后成文结果,就是将
“明知违法却去做”的这个条件加进去,避免法律对公务员太残酷,也是于情于理都算是
比较合理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