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小草被侧翼媒体骗到坠楼!?

楼主: finhisky (finhisky)   2024-09-04 11:34:28
之前对抢棒棒新闻没兴趣
死了才去看影片
觉得小草根本是被侧翼、媒体骗s了
哪有什么狗屁激烈争夺
http://i.imgur.com/uDtLxt6.jpg
http://i.imgur.com/ycYljcs.jpg
http://i.imgur.com/IIEKZbE.jpg
影片中小草只是用手抓自拍棒
没有用力拉扯、没有推挤、殴打对方
99.999%不会成立强制罪
(恐龙法官应该不到0.001%吧)
实务认为强制罪,须使被害人由于行为人所施加之威吓,因而处于心理或生理被强制之状态
用手抓棒棒几秒就放开,根本没达到强暴、强制的程度。
至于比中指,实务上妨害名誉往除罪方向走,就算构成,也很轻,根本赔不了多少钱,更不
十几万和解金大概作梦才有
小草没唸书不懂法律正常
结果一堆侧翼媒体网友乡民不是蠢就是坏或是法盲,跟着起舞
可悲小草
下次记得网友常说的
自s不能解决问题,不要自
台湾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诉字第5448号刑事判决
肆、再按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系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为要件,故须行为人出于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始足当之,苟行为人非出于强暴或胁迫之方法,除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可另成立其他罪名外,自不能成立本罪。再该条所谓“强暴”,系指以有形之实力不法直接加诸于人或间接对物施加物理上之不法腕力;所谓“胁迫”,乃指以加害之意通知他人,恶害内容固不以侵害具体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为必要,祇要对被害人而言属不利益即可,然仍须有相关之言语或举动,显示加害意思,或为任何条件式不利益之传达,使相对人
产生畏惧,而加以威胁逼迫,或有所挟而强迫,始足当之。又强制罪所保护之法益,乃个人意思决定自由及意思活动自由(依其意思决定而作为或不作为)而非行动自由,相对于其他同以“强暴、胁迫”行为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强制罪所指之“强暴、胁迫”虽属低强度之广义概念,不要求相对人之自由须完全受压制,然仍须使被害人由于行为人所施加之威吓,因而处于心理或生理被强制之状态始可。若将强制罪中“强暴”要件扩张解释为一切对他人达成心理强制之效果,将使强暴之构成要件空洞化,有违构成要件明确性之要求,使人民动辄得咎,亦不符合刑罚谦抑之精神。
又行为人之行为在道德上、社会观念或有理亏,也违反他人意志自由,解释上亦可能属“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之行为,然并不迳认此即属于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暴”、“胁迫”行为,必也行为人之行为,符合上开强暴、胁迫之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者,始克该当,而非以被害人之心理感受为唯一之判断标准。要之,非暴力手段之行使,对他人权益之侵害不一定较轻微,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即不能认构成刑法强制罪犯行。基上,若无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之积极行为,尚难以强制罪相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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