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
一件一件检讨检调针对柯文哲发动调查,这个过程中的合法性
- 侦查的开启 (刑诉228I)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开启侦查的要件,在于“知有犯罪嫌疑”,这是一个非常低的心证门槛,只要检察官依照
侦查经验判断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发动侦查
柯文哲当时面临的
是他的副市长涉嫌图利、跟他关系良好又招待过他的建商已被羁押、相关议员因收贿而被
羁押
而柯文哲同时又爆出 1300万、400万等等一堆解释不清的假帐、老婆以儿子的名义开空壳
公司、突然有大量现金可以买商办看豪宅
这些事实,早就远远超过检察官发动侦查所需的嫌疑门槛
- 搜索 (刑诉122)
依照刑诉122规定,“必要时”就可以对柯文哲发动搜索
刑诉法对于拘提、逮捕、羁押、搜索、扣押等等强制处分,分别要求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嫌
疑门槛,才可以发动
例如,发动羁押,必须“有相当理由”,实务上大概要求要有 50%的心证,也就是只要法
院认为你逃亡灭证的可能性>你乖乖配合接受调查的可能性,就够了(99台抗218裁参照)
而对被告发动的搜索(本案就是柯的住宅及他的党部办公室),只需要“必要时”,这个嫌
疑门槛比相当理由更低,30%左右的嫌疑就够了
然后黄国昌一直造谣什么“摸索式搜索”,造谣什么没有具体事证不能发动搜索,足以证
明他就是个刑诉法白痴
民事诉讼,才有“摸索证明”的概念,也就是不确定具体事证存在的时候,要求法院去调
查某个“可能存在”的证据,比如不确定被告实际的财务情形,而要求法院去调查被告可
能在某个银行里面可能藏有的存款
刑事诉讼,没有摸索证明的概念。依照实务见解,搜索,从来不要求必须有具体事证可以
证明应扣押物存在,只要在经验法则上可以推认可能存在某种犯罪证据,就可以核发搜索
票 (100台上5065决参照)
在柯文哲的情形,在他身边的同僚大量涉案、民众党爆出大量解释不清的假帐以及现金流
、他的老婆开空壳公司、他又反常的用现金买房的情形下,检察官完全有理由去怀疑柯文
哲涉嫌犯案
民众党质疑搜索党部没有正当性,但是,贵党的财务如此乱七八糟,好几笔金流说明不清
,一下授权金一下仓储费,说法变来变去,被揭发之后又大动作的讨回,凡此都足以让检
察官怀疑党部的金流与京华城案有关,检察官声请法院签发搜索票,法院也认为达到“必
要时”的嫌疑门槛,程序完全合法
- 警询
整个讯问阶段,包含警询及检察官复讯,涉及四个问题
有无刑求(刑诉98)?拘捕超过24小时(刑诉93II)?违法夜讯(刑诉100-3)?讯问木可是AB
两案?
按照时序依依探讨
柯文哲在8/30大约中午,自愿同行去廉政署接受讯问,因这时侯还没有拘捕,所以并还没
开始起算24小时
依照气象局日出日没时刻表(台湾高院高分院102上诉439号参照),当天是在18:15 进入夜
间,原则上从这个时点开始,就不能在夜间讯问 (刑诉100-3)
注意,在警询阶段,法律强制规定,你可以一路睡到白天,同样依照日出日没时刻表,你
可以睡到隔天早上5:34
柯文哲如果想,其实有权利从18:15,一路睡到隔天5:34
但因为柯文哲同意夜训,符合条文规定允许夜训的情形,所以警询才到隔天清晨00:40
- 警询完毕,自愿同行?迳行拘提?
由于刑诉229规定,自愿到场的被告,警察不能把他“强制解送”至地检署
所以,警察原则上只能要求被告“自愿同行”到地检署
如果被告选择自愿同行,因为是自愿配合而没有被拘捕,所以不起算24小时
如果被告不愿意同行至地检署,实务上警察会评估被告的涉案程度,判断是要让被告任意
离开,还是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迳行拘提后,“强制解送”到地检署(刑诉76、91)。注
意因为被拘捕,所以开始起算24小时
看起来柯文哲好像没得选,不管走哪条路下场都是被送到北检
但其实柯文哲还是可以选,因为不同选项在24小时的计算上,会有重大差异
他可以选择自愿同行,这样比较好看、可以给人留下配合交代案情的形象,但是坏处就是
你不受到24小时的保护;
他也可以拒绝同行,要求警察出示拘票,这样比较难看,也会留下不配合的印象,但是好
处就是马上起算24小
柯文哲选择自愿同行,所以不起算24小
- 北检复讯
检察官可以夜讯,这很重要,要x3
不要一直造谣检察官违法夜讯
刑诉法只禁止警察夜讯,他从来不禁止检察官夜训
柯文哲当初如果想休息,警询时就该主张了,如前面所说,如果当初他这么主张,他完全
有权利一路睡到隔天早上5点半
但是柯文哲在警询时放弃夜间休息,进入检察官复讯,能不能睡、能睡多久,就不是柯文
哲所能掌控的了,这不是什么针对柯文哲的特殊待遇,检察官对每个刑事被告都是如此
复讯过程中,柯文哲不满明明是调查京华城案,检察官却一直在问木可
争点来了,这是调查A案,问B案吗?
不是,如前所说,检察官是怀疑木可金流跟京华城有关,所以才问到木可。这点检方在之
后的提审庭里面有澄清,法院也采信。故讯问程序合法。
- 逮捕 (刑诉228IV)
检察官夜训到8/31的凌晨2点半左右,柯文哲表示累了,想离开
柯文哲能不能离开?理论上可以,因为他没被拘捕
检察官该怎么因应?要看检察官认定柯文哲的涉案程度而定,依照刑诉228IV规定:
a无嫌疑→释放
b嫌疑重大,可能逃亡灭证,但没有必要羁押→交保、责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c嫌疑重大,可能逃亡灭证,非羁押不能阻止他逃亡灭证→逮捕+声押
最后检察官选择c,在2点半谕知逮补
因为被逮捕了,所以在8/31凌晨2点半,这时才开始起算24小时,24小时内要声押
- 柯文哲声请提审
首先要注意,一旦提审书状送到法院,就停止24小时的计算 (刑诉93-1)
我查不到柯文哲声请提审的确切时间,但既然在2点半逮捕,那抓个3~4点左右书状送达法
院,应该不会差太多,而因为已经深夜,所以早上10点才开提审庭,开到12点
8/31日 4点~12点,这8个小时,不计入拘捕后24小时期间 (刑诉93-1I)
而且,这段时间,检察官不得讯问 (刑诉93-1II)
所以你说柯文哲没有休息吗?
从8/31日早上4点声请提审~10点开提审庭,应该是有时间休息的,因为这段时间不能讯问
所以你说柯文哲被连续侦讯 69小时吗?
根本没有
从8/30日中午警询,8/31日2点半逮捕,实际上侦讯了大约12个小时
就算把早上8/30早上7点的搜索算进去,到8/31日2点半逮捕为止,也差不多17个小时
然后申请提审期间,就不能再问了
要一直到提审庭开完,8/31日15:00,才继续问到晚上20:00左右,然后声押
所谓69小时,只是有心操弄民粹的民众党,故意把一些明明应该扣除,且不能讯问的期间
,全部加总在一起炒作而已
- 8/31日早上10点~12点提审庭
声请不合法!
很多人都不会注意,包括柯文哲的律师
但是,提审法第1 条但书规定,如果逮捕完接着就要送法院开羁押庭,那么就直接由羁押
庭的法院来审查逮捕的合法性,不必也不应申请提审 (林钰雄教授脸书参照)
但提审法院好像也没特别注意,总之12点认定检察官逮捕合法,因为事实上就合法
- 8/31日下午15:00继续讯问~20:00声请羁押
羁押声请书送到法院
停止24小时计算,前面说过
8/31的2点半谕知逮捕,中间提审期间不计算,到同天20:00声押,完全没有超过24小时,
完全合法
硬扯什么69小时,都在扯淡
而且8/31日20:00声押后,也不是立刻开庭,而是到9/1早上才开庭,整个晚上,全部都是
休息时间
所以你说疲劳讯问吗(刑诉98)?
完全在鬼扯,这3天,至少有两个时段给柯文哲休息,时间也都不短
会累,没错,很辛苦,没错,但完全没有达到疲劳讯问的程度
实务上要求的疲劳讯问,必须是不中断讯问,让你累到受不了,自由意志受到压迫,因而
吐露自白,这才算
这当中,有录音全程记录,有没有一翻两瞪眼(刑诉100-1)
而且律师也可以在场,随时提出异议(刑诉245II)
最后还要给羁押法院审查,到底有没有疲劳讯问的情形
这三层程序保障层层筛选,没有一个节点发生问题,也没有见到律师提出异议
哪来的疲劳讯问?
- 结论
我能理解柯文哲这3天以来的心情
纵使事实上不是在针对他,而是对每个被告都一视同仁
但同样的,每个被告也常常觉得检调针对他,加上柯文哲的程序又拖的特别长,不爽检调
难免
但拜托民众党,尤其是你身为法律人的黄国昌
不要再造谣、抹黑、操弄民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