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sbetz (台湾心吉娃情)》之铭言:
: 标题: [讨论] 图利罪的判定标准?
: 时间: Sat Aug 31 09:25:53 2024
: 但本吉也想不出什么
: "虽然违法且厂商得到更多利益,但不是故意的啦" 的情境了
:
: 有法律大神可以出来帮法盲吉解惑一下吗?
1.渎职,未尽到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义务与应尽的责任
简单说就是没搞懂案件的要件为何,公文乱写、章随便盖,然后出事后就被带走了
一个字曰"蠢"
2.上层交办,想直接退件都没办法的案件
这通常要闪责任就得要先行表达过反对意见,然后写个内部签去让上层签核决行
之后再写公文时把所有意见签呈通通都当成公文附件一并呈上,以示这案件绝对
不是出于本意办理的
要是上层交办就乖乖听话遵照办理,然后出事后就被当成余文献祭掉
同样一个字曰"蠢"
: 推 jess730612: 还再明知不明知打转? 123.240.57.3 08/31 09:32
: → jess730612: 随便都可以找到一打的人 反对意见纪录 123.240.57.3 08/31 09:32
现在京华城案就是有柯文哲的交办亲签
章在责任在,想闪就很不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