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去查了一下现行法规
发现跟原文的不得使用有出入,而是有条件允许使用
现行条文
第 8 条
在第三种住宅区内得为下列规定之使用:
一、允许使用
(一)第一组:独立、双并住宅。
(二)第二组:多户住宅。
(三)第三组:寄宿住宅。
(四)第四组:托儿教保服务设施。
(五)第五组:教育设施。
(六)第六组:社区游憩设施。
(七)第七组:医疗保健服务业。
(八)第八组:社会福利设施。
(九)第九组:社区通讯设施。
(十)第十组:社区安全设施。
(十一)第十五组:社教设施。
(十二)第四十九组:农艺及园艺业。
二、附条件允许使用
(一)第十二组:公用事业设施。但不包括(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气汽
车加气站。
(二)第十三组:公务机关。
(三)第十四组:人民团体。
......
下面太多就不列了
翻了一下法规历史版本
应该是在108年2月23号,台北市政府府法综字第1086006687号
就把住三分区从人民团体不可使用改为附条件允许使用了
看了一下条件,木可商办应该也是有符合(总楼层1/3以下,临8m马路)
车不要急着上啊,查清楚看仔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