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前几年新修法的“限制出境、出海”强制处分,其实有两种功能,除了可以作为
和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一样替代羁押的手段之外,同时也可以是一种独立的强制处分。
作为“独立强制处分”的“限制出境、出海”,是“不用”先通知被告的,只要在六个月内
补通知就好,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2: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时检察官或法官得迳行限制出境、出
海。但所犯系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之案件,不得迳行限制之:
一、无一定之住、居
所者。
二、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
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告之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证明文件编号或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
二、案由及
触犯之法条。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间。
四、执行机关。
五、不服限制出境、
出海处分之救济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项书面至迟应于为限制出
境、出海后六个月内通知。但于通知前已讯问被告者,应当庭告知,并付与前项之书面。
前项前段情形,被告于收受书面通知前获知经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请求交付第二项之书
面。
所以阿北真的可以出国试试看啊,看会不会被海关挡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