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郑文灿涉贪案 检起诉求重刑12年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8-27 19:09:53
※ 引述《ozjucka (JACK)》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叶臻桃园27日电)前桃园市长郑文灿疑涉贪被收押禁见。桃园地检署今天
: 侦结指出,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郑文灿及共犯等共11人,由于郑文灿否认犯行、贿款高
: 达新台币500万元,建请重判有期徒刑12年。
: 郑文灿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嫌,2度被交保,历经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抗告、台湾高等
: 法院发回更裁,桃园地方法院7月11日第3度开羁押庭,法官裁定收押禁见。(编辑:林
: 恕晖)
根据新闻稿资料:
简要犯罪事实
一、被告郑○○等贪污罪嫌部分
(一) 被告杨○○、侯○○、廖○松于民国100年5月间,由被告杨○○出资1,000万元为决
策大股东,其余2人各出资500万元,成立“鸿展公司”。该公司迄105年已透过说明会或
拜访土地所有权人方式,取得“林口特定区工五工业区(即华亚科技园区)”东侧农业区
9.12公顷土地(下称东侧农业区9.12公顷土地)约63.05%所有权人之自办市地重划同意书,
为藉“自办市地重划”取得能变卖获利之抵费地,欲先令该处“农业区”土地之使用分区
变更为“产业专用区”用地,使能与隔邻华亚科技园区相连扩大开发,依公司内部评估,
可取得之“抵费地”面积为1.78公顷,若开发完成后,可取得之预估利益约24亿2,190万
元。
(二)该公司自105年起,先推由被告廖○松、廖○廷寻求时任桃园市市长被告郑○○支
持,由桃园市政府为申请都市计画个案变更之主体,函报行政院取得个案变更核准办理文
件,希冀东侧农业区9.12公顷土地变更为产业专用区外,在连同桃园市龟山区文乐路西侧
土地之农业区及宗教专用区(含桃园市龟山区第三公墓及乐善寺土地)约41.76公顷土地
,一并于土地使用分区变更后,分两区办理市地重划,其中9.12公顷土地能以“自办市地
重划”而非“区段征收”方式开发(下称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以取得抵费地获得较高额
利益。
(三)恰台湾美光晶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光公司)执行长于105年9月间口头表示有
意在该工业区设厂,似可与行政院国家发展委员会“亚洲.硅谷推动方案”之结合,被告
杨○○等人即以符合“国家重大建设计画”为由,推派被告廖○松、廖○廷等人出面与被
告郑○○联系往来,令被告郑○○明确知悉渠诉求,被告郑○○并开始配合为职务上相关
行为。自105年12月13日起,多次在桃园市政府召集经济发展局、都市发展局、地政局等
局处,亲自主持与本件土地开发案相关会议,并指示经济发展局向行政院争取核定为“国
家重大建设计画”,再由都市发展局办理个案变更;期间,美光公司于106年6月间已确定
无设厂需求,被告侯○○、杨○○乃先后于同年8月6日、8月22日,分别在台北华国大饭
店、神旺大饭店,与被告郑○○餐叙请托协助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席间并表示“不会失
礼”。嗣于同年9月7日下午3时,被告郑○○在市政府召开“林口工五工业区扩大变更案
会议”会议,除各相关局处与会,并请被告廖○松、廖○廷出席且发表意见。会中,虽有
公务员发言提醒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能否以自办市地重划方式有所疑义(农地变更为建筑
用地,依行政院历次函示除有例外情形外,原则须以区段征收为之),但被告郑○○仍就
本件林口工五工业区扩大变更案,裁示作成会议结论:“1.俟开发完成,另案办理山坡地
解编、2.争取为‘国家重大建设’计画、3.于申请之计画内容加注本件得以‘市地重划
’开发”等情,而全盘依照被告廖○松等人之诉求。
(四)被告杨○○等人见被告郑○○已予协助,企其续为后续行政程序。被告杨○○、侯○
○即指示被告廖○松以500万元行贿,再由被告廖○松指示被告廖○廷、黄○蓁自同年9月
13日起,以鸿展公司之资金凑足500万元现金。被告廖○松于同年月13日去电被告郑○○
,确认(9月7日会议后即已约定见面)相约于翌(14)日晚上10时在市长官邸见面。被告廖
○松、廖○廷即于同年月14日晚间9时54分,抵达官邸,并由被告廖○廷自驾驶座后方取
出其内装有500万元现金(以牛皮纸袋包装,每10万元以九分纸钞带捆绑为1捆)之黑色手
提袋1只交与被告廖○松,由被告廖○松提该黑色手提袋与被告廖○廷一同步入官邸。被
告郑○○则于同日晚间9时55分,返抵官邸,其3人在官邸会客室简短闲谈后,被告廖○松
即在郑○○面前,将该装有500万元现金之上开黑色手提袋,置放在会客室茶桌下,并以
口型陈述及手势比划“5”之方式,向被告郑○○示意,已将500万元贿赂款项放在桌下,
作为被告郑○○协助处理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之东侧农业区9.12公顷土地,由桃园市政府
向行政院申请核定“国家重大建设计画”,办理迅行变更,并以自办市地重划方式开发之
职务行为对价,被告郑○○当场见状,向被告廖○松回复表示“知、知、知(台语)”,而
收受该笔500万元贿赂。被告廖○松2人并旋于同日晚间10时11分许,步出官邸离去。被告
廖○松于翌(15)日,亲赴台北市台塑企业大楼,分别向被告杨○○及侯○○回报已完成
交付500万元贿赂之事。
(五)被告郑○○于106年9月14日收受500万元贿赂后,遂于同年10月3日,在依据106年9月
7日会议纪录撰拟之发文函稿“签、稿并陈”之“签呈”上决行栏手写批示“如拟”之文
字,且在“函稿”上决行栏手写批示“发”之文字,并签署名字及日期,实施签核决行发
文之职务上行为,实现其收受500万元贿赂后之对价行为。桃园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并旋于
同年10月12日,衔以被告郑○○前开决行之命,以桃园市政府名义,发函向行政院提报申
请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请准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计画”,并随函检陈“林口特定区计画
工五工业区产能提升计画-工五工业区扩大方案”,该扩大方案计画内即有着明“本计画
范围…西侧约9公顷农业区得以‘市地重划’方式开发”等语,郑○○于收受500万元贿赂
后,始将其主导桃园市政府近一年来历次内部会议之意志,终愿对外正式为之,而实现其
收受500万元贿赂后之对价行为。复于同年10月19日下午以电话向被告廖○松告知:“国
发会我讲好了,因为这个计画是国发会核定..”表达其对于此案后续发展的协助。
(六)然被告郑○○于106年10月19日至107年3月16日间某时,以不详方式获悉被告廖○松
之移动电话,经司法机关实施通讯监察(另分案追查中),为免自身所涉上开收贿犯行曝光
,旋于107年3月16日主持经济发展局召开之专案报告会议中,未邀请廖○松等参加,就前
开东侧9.12公顷农业区土地开发方式,一反原先得以市地重划方式开发之态度,于会议中
决议改采为全区一次“区段征收”,而与先前支持“市地重划”之决议方向大相迳庭。
(七)被告廖○廷于同年5月11日下午,因受被告杨○○指示前往市政府讨论支持被告郑○
○连任市长政治献金情事,被告郑○○竟向被告廖○廷告知被告廖○松电话遭通讯监察,
致被告廖○廷据以转知被告廖○松后,被告廖○松于翌日更改电话门号。嗣被告郑○○依
约于同年5月21日深夜11时许,至被告廖○廷之台北市泉州街住处,亲取被告杨○○为人
转交之政治献金600万元(违反政治献金法部分另行函送监察院依法办理),被告郑○○
再次强调被告廖○松大嘴巴遭通讯监察。嗣被告杨○○、侯○○因认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
时程延宕,被告侯○○于同年8月9日上午电话中再度向被告廖○松表达开发延宕不满,要
求了解被告郑○○钱拿走了就不给他们办的原因。被告廖○松再指示被告廖○廷去被告郑
○○处探询进度,被告廖○廷探得被告郑○○行程后,于同年月13日晚间9时35分许,前
往被告郑○○欲至某友人住处,等候被告郑○○,俟被告郑○○于当晚10时许抵达后跟随
进入。被告郑○○因对于前述通讯监察乙情可能害其受波及而有不安,且被告廖○廷竟然
追踪其行程前往他人处追问后续进度,乃决意还款,借故邀约被告廖○廷稍晚,跟随其返
回市长官邸。当晚11时许,被告郑○○、廖○廷先后进入官邸,被告郑○○旋在官邸内,
将后背包及手提袋各1只,内有以橡皮筋綑绑500万元及600万元现钞交与被告廖○廷,退
还其先前收受500万元贿赂及政治献金之等额款项。被告廖○廷收款后即行离开,并于翌
日,将款项转交被告廖○松且告知遭退款之事。
二、被告蔡○○犯诈欺取财罪嫌部分
被告廖○松因得知遭司法监听,除更换电话外,为求停止通讯监察,竟寻得曾任检察官之
执业律师即被告蔡○○协助。讵被告蔡○○明知其并无管道探知通讯监察之事,且会自陷
刑责,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诈欺取财之犯意,于107年6月7日上午10时30分,
在华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2楼,向被告廖○松讹称:伊有认识的人、伊有办法处理掉云云
,而佯称其可代为探知、处理遭监听之事,并再多次电联被告廖○松,讹称处理监听事宜
,需要30万元处理等情,致被告廖○松陷于错误,于同年月21日前,先给付被告蔡○松10
万元前金,被告蔡○○则于同年月21日将上开10万元现金存入其名下银行帐户。
三、被告廖○松等涉犯侵占罪嫌部分
(一)被告廖○松于93年间任“林口工五重划区建厂管理委员会”(下称工五重划建厂管委
会)主任委员。被告廖○兴则系被告廖○松之大儿子,自104年起担任鸿泰市地重划有限公
司(下称鸿泰公司)负责人迄今。
(二)缘工五重划区于88年重划期间,当时桃园县政府及龟山乡公所,要求开发单位即亚台
公司维护管理重划区内之公共设施用地及公用设施之运作,而筹组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
然因早期无厂商进驻,未有收入,遂由台塑集团透过亚台公司拨付基金7,000万元,以其
孳息作为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之人员薪资、公共设施维护费等费用使用,前项基金交由工
五重划建厂管委会管理。惟因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于93年底完成阶段任务而解散,上开基
金遂以华亚重划管委会名义存放于华亚重划管委会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帐户。嗣于106年9月
8日,被告廖○松主持华亚重划管委会第5届第2次会议,向在场委员佯称:亚台公司拨付
之基金7,000万元,系属于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所有,华亚重划管委会须返还基金7,000万
元及其孳息之余款云云。被告廖○松并于同年9月27日前往彰化商业银行东林口行,开立
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帐户,被告廖○松并于翌(28)日,自华亚重划管委会台北富邦银行帐
户提领4,500万元、3,220万1,106元,合计总共7,720万1,106元,转汇至工五重划建厂管
委会帐户。
(三)被告廖○松、廖○兴、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承办人员即被告黄○炳及被告廖○兴之妻
即被告谢○○均明知工五重划建管委会已无营运,且与鸿泰公司无业务往来,竟共同意图
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于业务侵占、填制不实会计凭证、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及
洗钱之犯意联络,自106年11月起,由被告廖○松、廖○兴指示被告黄○炳,制作工五重
划建厂管委会与鸿泰公司间之不实契约及暂借款收据。再由被告廖○松指示被告谢○○依
上开不实契约、暂借款收据开立不实鸿泰公司发票与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复以提领现金
或转帐方式,由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拨付5,524万7,016元至鸿泰公司设于永丰商业银行帐
户,或由被告廖○松亲自或指示谢○○提领现金或转帐,以支付景观清洁维护费等费用之
名目,办理后续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拨款事宜。且均将上该虚伪交易记载于五重划区建厂
管委会之传票、帐册等业务文件,而将此不实事项与结果编制财务报表内,致工五重划建
厂管委会之财务报表发生重大不实结果,总计共将工五重划建厂管委会内之7,720万1,106
元侵占入己,并分别转汇2,979万9,785元至被告廖○松彰化商业银行号帐户、或依被告廖
○松、廖○兴指示提领现金后交付,或将部分款项则留由鸿泰公司支用。
四、被告游○○○涉犯泄密罪嫌部分
被告游○○受被告郑○○涉犯前开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委任为选任辩护人。其明知于侦查
中之羁押审查程序,辩护人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所得之证据资料,不得公开、
揭露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以严守侦查不公开,其竟基于泄漏国防以外秘密之犯意,于
113年7月6日下午,在被告郑○○位于桃园市桃园区中正路之“葛里法社区”居处,将其
于被告郑○○之羁押审查程序中,取得之本署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郑○○之羁押声请书及
后附理由书纸本,转交与被告郑○○之秘书施○○而遭施○○另行复印后自行留存,致本
署尚在侦查中之侦查秘密泄漏予施○○知悉,且自始不可控本件侦查秘密之外流风险。
难怪会需要羁押禁见
因为整个过程中,竟然有试图串通地检署人员,以求停止被追踪之事...
先不说款额方面,单就得利方式而言
无论是谁大概也不可能想得到,这种“神通广大”足以要动摇司法界
不管怎样,如今落槌定音了
在审讯期间,不晓得郑文灿是否能保外呢?这有待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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