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助理需要回避吗?】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3条1项6款 :
各级民意代表之助理 为公职人员之关系人
所以民意代表助理符合应回避对象,
“原则”应回避台南市政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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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1项1款“例外”规定: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补助、买卖、租赁、承揽或其他具有对价之交易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政府采购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办理之采购。
所以如果是依采购法公告办理的案件
就不用回避
【议员助理担任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可不可以标台南市府案件?】
第3条1项4款:
公职人员、第一款与第二款所列人员担任负责人、董事、独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相类似职务之营利事业、非营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团体。
以上也是需要回避的对象,因此只有公职人员本身、公职人员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公职人员之二亲等以内亲属,以上这些人担任公司负责人才有回避的问题。
那么议员助理自然不在上面这些人里面。
他开设公司担任负责人也一样可以标台南市府案件,除非今天该助理是用自然人身份来标,那就回归到前面原则应回避,但如果又符合第14条例外规定,那也还是可以标。
所以议员助理开的公司也可以竞标台南市政府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