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测试一下
陈时奋指控高虹安论文抄袭,并提出高虹安论文某段抄袭作为指控。高虹安提出自己的论文作为证据没有抄袭的部分,以此控告陈时奋毁谤罪,但论文经修改,修改时间晚于陈时奋指控当下提出论文的时间,与陈时奋指控当下的论文不同。陈时奋以这点控告高虹安诬告罪,请问诬告罪成立机率高吗?
在这个情境中,高虹安控告陈时奋毁谤罪,而陈时奋反过来以诬告罪反击,这个情境涉及几个关键法律要素:
诬告罪的要件:根据台湾刑法第169条,诬告罪的成立要件包括“明知无罪而诬告他人”或“知悉有罪而使其加重罪责”。换句话说,诬告罪成立的前提是高虹安明知陈时奋的指控是正当的,但仍然选择提告毁谤,意图使陈时奋受到刑事处罚。
论文修改时间的关键性:在这个案子中,核心问题在于高虹安的论文修改时间是否影响了毁谤指控的正当性。如果高虹安在陈时奋提出论文抄袭指控后才修改了论文,那么可以主张高虹安在提告时并不符合诽谤罪的要件,即毁谤罪的构成事实可能不成立。
高虹安是否明知自己没有抄袭:如果高虹安的论文修改行为被认为是试图掩盖原有的抄袭事实,那么陈时奋有可能主张高虹安在提告毁谤罪时明知自己的指控无根据,进而构成诬告罪。
因此,诬告罪是否成立,将取决于:
高虹安是否在提起毁谤罪时,明知陈时奋的指控有其事实根据。
法院如何认定论文修改的时间点及其影响。
如果法院认定高虹安在论文修改后仍然提告毁谤罪,而且明知陈时奋的指控并非完全无据,则诬告罪有可能成立。但如果高虹安能够证明她的论文原本就没有抄袭,或者她真诚地相信她没有抄袭,诬告罪的成立机率就会降低。
这个案子需要非常仔细地检视事实证据和双方的主观意图,法庭最终会根据这些要素作出判
GPT非法务训练,大概有很多错的地方,但基本上还能导出这种结果,
民众党赶快弄个生成式法务AI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