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药师林士峰FB:一个奇特的社会现象

楼主: greedycyan (绿帽星人)   2024-08-19 10:04:37
原文恕删
其实其实讲什么发放补助款、违反法律的公益性这些对草儿来说还是太遥远,他们还是可以
说补助款是很多党都可以领的云云,乌龙转桌过去....
所以既然这篇是讲税,要让草儿心服口服,就来聊税
昨天在板上,以及后来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观点,我觉得蛮有趣的,后来再查了一下
政治献金法(以下拙见,有疏漏望指证 mOm)
第 11 条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应开立收据。但收受以遗嘱捐赠或匿名捐赠之政
治献金,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开立收据者,免缴印花税。赠总额超过部分,无效。
第 19 条
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于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不
适用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有关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捐赠列举扣除额规定;
每一申报户可扣除之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其总额并不得
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
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于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不适用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其可减除金额不得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其总额并不得
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之受赠收据。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
捐赠。
三、捐赠之政治献金经政党、政治团体或拟参选人依第十五条规定返还或缴交受理申报机关
办理缴库。
财政部QA
https://reurl.cc/lyoKa9
纳税义务人如果采用列举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额内列举扣除:
1.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且每一申报户每
年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各该申报户当年度申报之综合
所得总额20%,其金额并不得超过20万元。但有该法第19条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者(如:对未
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的捐赠、收据格式不符、捐赠的政治献金
经拟参选人依规定返还或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等)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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