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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检察署行政调查说明──
有关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办陈宗彦等人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嫌案件
有无违法或不当一事
一、调查缘起及重点
立法委员于民国112年2月17日召开记者会表示前行政院发言人陈宗彦任职台南市政府期间
与王○玮(绰号豆哥)过从甚密、多次不当接受性招待,公布陈宗彦通讯软件对话纪录截图
、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以下简称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有关陈宗彦等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
例罪嫌案件签呈,提出多项质疑,台北市市议员于翌(18)日在脸书公布相关通讯监察译文
,嗣经媒体报导。
为查明台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该案始末及有无违失;厘清公布陈宗彦通讯软件对话纪录截
图、检察官签呈、相关通讯监察译文者取得相关侦查资料之可能来源,台湾高等检察署(
以下简称台高检署)经法务部交办,会同台湾高等检察署台南检察分署展开行政调查,经
访谈21人,调取相关案卷并勘验,业经完成调查,特此对外说明如下:
(一)检察官移交102年他字第1135号“阿狗”渎职、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被告陈宗彦等
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案件,查无违失。
(二)检察官侦结起诉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妨害风化案件,并就被告陈宗彦等是否涉犯
贪污治罪条例另立案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侦查之过程,查无违失。
(三)检察官侦办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被告陈宗彦等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案件及结案
过程符合规定,查无包庇或放水。
(四)台南地检署系依法将已归档之案卷提供与台南高分院。
(五)相关侦查案件及通讯监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后,无法排除参与105年度上更(一)字
第18号自诉案之双方当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曾经接触相关侦查资料者有
泄漏上述侦查资料之可能性。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
(一)检察官移交案件查无违失:检察官林仲斌自台南地检署黑金组调至国土组时,因考
量个案进度、案情复杂以及熟悉程度等因素,而带案离开黑金组续办102年度他字第1135
号贪渎案件,系依法院组织法、地方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处务规程及台南地检署分案标准
办理;至林仲斌检察官调升嘉义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将台南地检署圆股未结案件移交前检
察官张婉宁续办,系依法官法、检察官会议实施办法,由检察官会议议决年度检察事务分
配建议事项,并依法院组织法、地方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处务规程规定,由检察长核定后
发布署令据以办理,亦均与前台南地检署黑金组主任检察官钟和宪、前台南地检署襄阅主
任检察官曾昭恺、蔡丽宜于访谈中所述相符,尚难认有何违失。
(二)检察官侦结妨害风化案件并就贪污治罪条例另立案侦查之过程查无违失:林仲斌检
察官侦结起诉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妨害风化案件时,本于继续追查被告王○玮等人是否
与公务员陈宗彦有行、收贿之对价关系,而经时任检察长费玲玲核准签分103年度他字第
1852号陈宗彦等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案件侦办一节,与前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
官蔡丽宜及当时林仲斌检察官所属主任检察官陈建弘访谈陈述:检察官于结案时认为有另
案发展的可能,基于支持检察官办案,同意其签分他案等语相符,此部分诚属检察官依法
侦查犯罪认事用法之核心判断空间,尚难认有何违失。又检察官将签分103年度他字第
1852号案件签呈附于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案卷内,系依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
注意事项第7点前段办理;而合法监听贪污治罪条例案件偶然附随取得之妨害风化案通讯
监察译文及通讯软件对话纪录等证据资料,得作为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妨害风化案件之
证据,亦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将证据记载于起诉书,并应将卷宗及证物一并送
交法院,查无违失。
(三)检察官侦办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案件及结案过程符合规定,查无包庇或放水:经
调阅相关卷证及访谈前后2位承办检察官、襄助检察官办理该案之2位检察事务官及其职务
监督长官6人,检察官侦办该案期间,实质进行各项侦查作为,依侦查所得事证适用当时
相关法令见解,认为台南市政府核准业者申请使用执照变更属于工务局职掌,尚非陈宗彦
职务上行为,且变更使用执照过程也未涉不法,未达发动传唤或讯问被告门槛,认无传唤
或讯问被告之必要,综合卷内事证做成签结决定,其后依流程逐层送核,经时任检察长张
文政核准后结案,核属检察官依其法定职权侦查犯罪认事用法之核心判断事项,检视其过
程认符合相关法令,尚难迳认其有何具体违失,且案件办理期间迄结案,均查无长官或外
力介入、干涉而包庇特定被告或放水之情事。另依前检察官张婉宁陈述,亦无违反检察机
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98点规定,难认其未就陈宗彦是否涉及行政责任函请
陈宗彦当时服务机关台南市政府依权责处理有何违失。
(四)台南地检署系依法将已归档之案卷提供与法院:台南地检署于案件办理完毕后整卷
归档,将上述相关侦查案件及通讯监察案件卷宗,于106年1月24日前陆续完成归档作业程
序而放置在台南地检署档案室中保管,依档案法、机关档案检调作业要点、机关档案管理
作业手册办理案卷保存或检调。台南高分院审理因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号自诉被告陈
○○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案件(下称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号自诉案),检调台南地检
署之妨害风化全案卷宗及通讯监察卷宗,依上开规定发函台南地检署调用档案,经台南地
检署权责长官即书记官长核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依上开规定检取及提供档案予台南高分
院,尚属有据。
(五)相关侦查案件及通讯监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后之使用情形:为查明上述涉及个人隐
私及通讯监察内容等资料,是否遭检察机关外泄之疑虑,经访谈相关案件承办检察官林仲
斌及前检察官张婉宁、襄助侦办之检察事务官、配股书记官及台南地检署先后档案室股长
等人,并调取台南地检署归档簿及调借档案电脑纪录表等资料互核查证结果,相关侦查案
件及通讯监察案件之卷宗于106年1月24日前已完成归档作业程序而放置在台南地检署档案
室中保管,亦无未经正常程序调取归档卷证之情形。依据上述侦查案件及通讯监察案件之
卷宗归档后之调借档案电脑纪录表所示卷宗阅卷使用情形,细究上述被公开之通讯软件对
话纪录截图、案件签呈、通讯监察译文及对陈宗彦移动电话声请通讯监察及续监理由等资
料原各所编入之案件卷宗,仅有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号自诉案中法院同时调卷取得,
并由自诉代理人、被告及其辩护人等双方声请阅卷、影印或取得电子卷证使用。故无法排
除参与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号自诉案之双方当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
曾经接触相关侦查资料者有泄漏上述侦查资料之可能性。
三、调查认定之事实
(一)台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陈宗彦等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案件(103年度他字第
1852号)之立案、移交及结案时程
编号
时 间
事 件 概 述
1
100年9月15日
台南地检署100年度他字第3129号邱某贪污案件由黑金组圆股检察官林仲斌(现为台高检署
检察官)指挥侦办。
2
100年10月13日
向法院声请监听获准开始监察。
3
102年1月20日
向法院声请监听陈宗彦获准开始监察。
4
102年2月18日
向法院声请对陈宗彦续监及扩线声请监听陈宗彦另一移动电话号码获准开始监察。
5
102年3月11日
100年度他字第3129号邱某贪污案件查无不法签结。另签分102年他字第1135号“阿狗”渎
职案续办(102年3月22日分案),并持续监听陈宗彦。
6
102年5月10日
向法院陈报对陈宗彦监听下线,102年5月13日分陈检字案件,102年5月16日请法院通讯监
察结束时暂不通知受监察人。
7
102年9月5日
圆股检察官林仲斌任满2年离开黑金组,转国土组,带案继续侦办102年他字第1135号渎职
案件。
8
102年12月19日
圆股林仲斌检察官执行102年他字第1135号渎职案件,搜索并声押连○、王○玮、林○伶
等酒店业者获准。
9
102年12月23日
签分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妨害风化案件侦办,被告为连○、王○玮、林○伶及吴○全等
4人。
10
103年4月14日
102年度侦字第17664号妨害风化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同时签分被告陈宗彦、连○、王
○玮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案件,103年4月15日分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案件侦办。
11
103年5月6日
法院依法通知陈宗彦受通讯监察。
12
103年9月3日
圆股检察官林仲斌调升嘉义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圆股未结案件全部移由义股检察官张婉宁
(现为台南地院法官)续办。
13
104年9月2日
103年度他字第1852号被告陈宗彦等是否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案件,由前检察官张婉宁
103年8月31日拟具签呈以查无不法经检察长核准结案。
检察官林仲斌前已就王○玮及陈宗彦等人实施多次通讯监察,嗣检察官年度职务异动,考
量个案进度、案情复杂及熟悉程度等因素,带本案及其他复杂度相似之案件至国土组续办
,并接续执行搜索、声押等侦查作为,继而就王○玮等人提起公诉,为续行蒐集被告陈宗
彦等人是否涉犯贪渎之事证,乃分案办理,嗣检察官年度职务异动而调离台南地检署,因
该案尚未侦查终结,由襄阅主任检察官考量该署调
去年高检署就已经说陈宗彦的性招待行为并没有不法了
现在检察系统根本就是民众党开的
乱起诉一通
我呼吁台湾人民上街头 高举性招待无罪的标语
解救陈宗彦先生
保护台湾民主